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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都参与的刑事案件被翻案,为什么只有一审法官被判刑?

 时宝官 2022-09-14 发布于河北

这是一起旧案,被判刑的法官也已经坐满了刑期。各方面都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留给每一个法律人的思考却一直无法清除。

这是一个认认真真办案把自己办进监狱的奇葩故事。

当初这件案子,经过公检法一系列调查取证程序,到了法院审理环节。主审法官为了慎重考虑,依次提请了本院审委会和上级法院,请求对案件做出定性。并退回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后,一审法官依据审委会和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判决,但后来该案被推翻。简要案情如下:

2002年6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于以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该院刑庭庭长王某某主审该案。该案经开庭审理后进行了合议,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有罪,一种认为无罪,出现了本质上的区别,于是汇报申请本院审委会,经讨论后拟判无罪。后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后再次以诈骗罪起诉,为确保案件正确处理,此次审理,本院部分审委会委员参加了旁听。后经合议庭进行评议,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未遂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意见经院审委会讨论后,又形成不同意见,于是决定就三个问题向市中院请示:1、罪与非罪;2、定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3、既遂还是未遂。该市中院书面答复:被告人于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一审法院据此重新合议,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并经过了上诉、申诉的环节,但均被中院驳回。

后该案被告人家属一直上访,终于翻案,经重新审理,被告人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案在处理过程中,公检法都参与了,从公安方面到检察院方面,实际上都是作为有罪定性处理的,从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的环节,可以看出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有些明确的指向。但是,作为案件定性的最后一个环节,法院审理时还是提出了不同意见,从合议庭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不同意见就可以看出,审理环节是有非罪的认定意见的。但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处理原则,一审法官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也说明,在当时,该院刑庭审判理念下,多数人还是认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当然,无论如何,这也是一审法院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然而,最终却还是办错了案。

出现错案后必定要追责。参与案件的公检法各环节的人员都受到了不同处分,警告、记过等等。但唯有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某某是唯一被判刑的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此,谈谈我的看法。

1、认定一审法官玩忽职守罪的理由

现在的审判理念一般认为,法院对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仍需要全面核实。从对王某某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认定一审法官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法官未能识别出一审期间检方出示的证据存在“三无证据”(无提取人、无提取说明、无原件存放说明)的情形。

按说,导致该证据材料存在“三无”情形,并非是法官所为。根据现在的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但考虑到2002年的司法现实,要想排除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有一定困难的。法学理念有个明确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但这件案子,还是在2011年依据现有认知对2002年的事情做出了判定。

再者,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案的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非但没有不负责任,反而是太负责任了。并且慎重起见,就案件定性问题依次汇报请示,在经审委会讨论,市中院指导后,最终依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判定。而且经过了二审程序的监督。

而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亦依法不受追究。因此王某某的意见也不应当被追究。否则,如果集体讨论都是随声附和,从哪里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有些勉强的。但该玩忽职守罪的认定还是做出了,并且上诉依然被驳回。现在看来,该判定有些强人所难。尤其对于比较保守型的法律人来说,完全将自己框在当下法律规范内,不能要求他可以具有超前意识,意识到将来的审判理念对证据排除上的严格要求。

2、是不放过一个坏人重要,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重要?

这件案子,实际上从审判理念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不同人对审判理念的不同理解。在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选择上,刑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罪刑法定!但是,这个理念也是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到今天,才逐渐被我们所肯定的。

对于罪行法定原则的遵守,办案过程中一直以来明显的表现就是看办案人员是在进行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由于在很长时间里,我们都是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思想的,所以,办案过程中,拼命想要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本案最大的一个看点,我认为就是该法官即王某某,也是一个有罪推定理念的坚持者,否则,她也不会在第一次审理后,准予检方退回补充侦查。而后来,在玩忽职守罪的定罪过程中,她也受到了有罪推定理念的反噬,后来的检法合力强行证明了她玩忽职守。

尽管现在无罪推定成为主流思想,但仍然不能消除个别办案人员任然抱有有罪推定的理念。不过,从这件案子上可以看出,无罪推定相对于有罪推定来说,应该是有其先进性的一面的。所以,在不放过一个坏人和不冤枉一个好人的选择上,我们还是要优先于不冤枉一个好人!

最后,再遐想一段。古人曾有,德不配位,必有灾殃的说法。实际上,作为职场风险,技不如人,同样是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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