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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FBHM2015 2017-11-21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

1、定义

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种类

(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典。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共分4编29章270条。

(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宪法、法律等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挥其主动性,引导和启发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使其确实能够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1、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及时处理,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从理念上讲,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人们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旁听或者参与受到法制教育,明白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可以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一)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诉讼当事人不论是哪国人,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事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案件的范围

(三)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生效。

(四)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少数民族可以变通适用。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一)主体

1、定义

能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2、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内容

1、定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2、包括

(1)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五、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1、它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3、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二)辩论原则

1、辩论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争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

4、辩论是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三)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1、诉讼只能够由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并可以因为当事人自主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定义

两审终审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合议制度

(一)概念

是案件审判的组织形式,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一个集体,由审判人员组成,其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组织工作和对外代表合议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是,审判委员会 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

1、第一审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够全国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够作为合议庭成员。

3、再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回避制度

(一)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回避范围

1、主体包括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方式

1、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2、回避的程序

(1)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批准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批准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二)内容

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

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

3、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

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涉及港澳台同胞以及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

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1)定义

又称呼为普通管辖或者一般管辖,是指案件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确定被告所在地,主要是看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两地不一致时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

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1)定义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关系为依据确定的管辖,也称呼为特别管辖或者特别地域管辖

(2)

具有由《民事诉讼法》第24条-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30条规定。

3、专属管辖

(1)定义

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的管辖。

(2)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1)选择管辖

是指当出现数个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

(1)定义

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有

1)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又协商不成的

2、移送管辖

(1)定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受理的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情形

1)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三、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的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变更管辖法院的异议申请。

(二)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当事人

2、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节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虽然也参加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因而是诉讼参与人,而不是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一)定义

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与被告

1、原告

因为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2、被告

指原告起诉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3、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作为法人成为诉讼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必须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如企业属下的部门、单位内部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等。

 

(四)第三人

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具体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定义

因为对其他当事人的起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性质

仅仅上是程序的独立请求权。至于他是否在实体上有独立的请求权,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确定。

(3)例子

AB因为汽车所有权发生争执,而作为C出现,主张其为汽车真正主人,C为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定义

指他对其他人的诉讼标的偶独立请求权,但认为诉讼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均可成立。

(3)例子

B发现A商场的电脑有问题,起诉A商场,而作为商场售卖的电脑是C公司的商品,如果A公司败诉,显然对于C公司是不利,作为C是该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一)定义与特征

1、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简称为诉讼代理人。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本身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其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

3、种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1、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2、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指定诉讼代理人

1、定义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为被代理人指定为代为诉讼的人。

2、对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又没有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者虽然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但是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

3、地位

同于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1、定义

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诉讼的人。

2、性质

要以来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3、特点

(1)基于当事人等的委托

(2)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4、范围

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5、程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消灭

(1)诉讼结束

(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被代理人死亡呢?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可划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其执行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定义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原则

不告不理

(3)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形式

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为原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的副本。

如果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允许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1)定义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的行为。

(2)审查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1、侵权诉讼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2、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且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纠纷

在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中,因为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经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1、概念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2、程序

(1)开庭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5)宣告判决

3、期限

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一)定义

1、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上诉,由第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又称呼为上诉审程序。

2、审判形式

一律采用合议庭

(二)审查与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三、简易程序

(一)定义

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三)不能适用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负责,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四、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有两个大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

1、定义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规定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且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非讼案件

1、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

(1)定义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2)管辖法院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程序

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的必经程序。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是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做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2、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1)定义

公民在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2)程序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管辖法院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程序

必须发出寻找公告,如果公告期满,失踪人仍然是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公民重新出现,经过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新的判决,撤消原来判决。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1)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2)程序

1)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应当进行医学鉴定

3)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但是申请人除外。

4)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做出判决加以认定,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定义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2)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1年。期满无人认领的,法院应当做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

 

五、审判监督程序

对判决和裁定以及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各级法院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认定需要再审的,做出决定,以本院的名义做出书面的裁定书并中止执行原裁判的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采取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方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应当向人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副本。

法院在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立案以后,裁定中止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六、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督促程序

1、定义

又称呼为支付令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规定

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定义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否则,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四)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因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七、执行程序

(一)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1、执行

民事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实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执行程序

(1)定义

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参加下,进行执行活动,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定程式。

(2)性质

它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性质、任何和作用、程序内容上又有着区别。

 

(二)执行的机构、根据、对象、异议

1、执行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执行庭或者执行组织

2、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工作所依据的各类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

也是执行标的,是指民事执行工作所执行的客体。两类:财物、行为

4、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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