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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kongqe 2017-11-21

1、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和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所以买受人的购买权也同样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3、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费用、补偿金等时,职工债权比特定财产上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4、欠税在先的国家税收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抵押人恶意设定抵押权来逃避国家税收。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忧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担保法》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本人认为:遇到在建工程抵押、企业财产抵押时,为了资金安全,投资人应当更加注意,一定要调查清楚在建工程是否在预售、是否拖欠工程承包人的价款、企业的盈利状况、是否缴纳税收等。如果不能自己识别投资风险,可以找一家可靠的、经验足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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