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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电子书斋电子书 2017-11-22
我与公司在2008年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1月15日止。公司在2009年9月16日向我发出“离职解聘通知函”。全文是:“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通知您关于解聘离职事宜,同意你的离职日为2009年10月15日。请接到本确认书后,按公司提供的离职清单上的程序完成工作移交,离职后,公司另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之前,我与公司没有达成任何离职协议,哪来的“同意”。于是我基于年底期间再就业困难的原因,当即提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到期,但遭到拒绝,并让我立即走人。我认为: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列的条款内容。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我询问一下,我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裁定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和无效,并请求撤销公司采用“离职解聘”方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同时我能否请求裁定公司支付我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其中赔偿金是包括从10月15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我应得的工资收入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给予我的二倍的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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