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A公司是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其控股股东将所拥有的10%的股份以低于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了公司内的部分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 问题: 这项交易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案例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讲解规定: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股份给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适用于股份支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在Basis for conclusion on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BC34段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股份给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应适用于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虽然有观点指出公司并不是该交易的一方,但是权益工具的发行是为了换取职工的服务,公司本身而不是股东收到了这些服务。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交易与其他情况下的股份支付无实质上的不同。 我们建议新三板挂牌企业、IPO企业及上市公司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股份给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交易采用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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