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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6】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1-23

1、案例提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华嘉企划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二)追加华嘉企划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华嘉企划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查明,2000年9月6日,华嘉企划公司通过点金时公司转账2660万元至华嘉经纬公司作为成立华嘉经纬公司的出资。9月7日取得验资报告后,华嘉经纬公司当日即将此2660万元转至点金时公司。华嘉企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华嘉经纬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华嘉企划公司返还或补缴了对华嘉经纬公司2660万元的出资。此次华嘉企划公司向我院申诉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因此,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认定华嘉企划公司构成抽逃出资的事实正确。


(二)追加华嘉企划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改变资本真实原则,认缴资本制亦未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不仅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因信赖公司资信与其交易的投资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综上,追加华嘉企划公司为被执行人具有法律依据。

2、案例索引


1、(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

北京华嘉企划有限公司、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嘉经纬管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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