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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日常应用问题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7-11-24
  1: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有哪些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罚没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的捐赠支出、向统治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某管道工程企业的一项工程,由业主供应材料,这个是按甲供材还是清包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去税务局备案?

  答:如果所有材料全部由业主供应,属于清包工。如果只是部分材料由业主供应,属于甲供。

  无论是甲供还是清包工,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国税2016年36号文、2017年财税58号文关于甲供的内容参考

  3:建筑企业一张已经入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慎丢失,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首先要去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该发票。支出单位与发票单位一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入账,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A建筑企业与某地市住建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委托书》,合同确定住建委每年支付30万元防汛抢险费,适用税率应该为多少?

  答:税率要根据抢险材料、设备由谁提供,如果均由住建部门提供,可以参照甲供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3%。

  5:建筑企业支付电梯销售安装费时,按总价的70%支付,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数量无法按正数开,出现3.5台,这种专票时候合规?

  答:只要最终开票数量为正数,且与供应数量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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