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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行权

 昵称48083461 2017-11-25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随着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法定清偿顺序统一受偿。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起诉破产企业股东的出资纠纷案,法院裁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起诉。

原告李先生诉称,A公司欠其合同款项13万余元,已经仲裁确认。在其申请执行后,法院以A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李先生经查询发现A公司五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五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李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前,法院已受理了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受理本案后,法院及A公司破产管理人均通知债权人李先生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李先生应通过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受偿。即使A公司股东确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也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法官释法】

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目的之一是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排斥个别清偿行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出资应先归入债务人财产,后依法定清偿顺序向债权人公平清偿,而不能由个别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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