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答疑】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判定其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以扣除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7-11-21 问: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判定其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以扣除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在确定销售额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来源:西安国税 阅读 5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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