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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在实操中遇到的15个事项的处理方法

 半梦书斋 2017-11-27

只要进入了会计这一行,广大的从业者就不断的需要学习,不断的收集整理相关专业知识,不学习就落后了,就没有什么价值了。小编整理关于会计人员在实操中需要认知的15个事项。

1、 公司有偿或无偿租赁的办公用车,及自有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以及ETC卡月结的过路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但其停车费,保险费,年审费个人承担的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抵扣。前提:公司与个人需要签订租赁协议,并报税务局备案,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等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车辆费。支付出租人个人的租赁费,可以让出租人凭个人身份证、租赁协议、单位证明到税务局去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收(8%左右),公司可以凭发票支付租赁费并列管理费用。

2、 个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流程:持身份证及合同等材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申请代开,在起征点以上,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费为0.36%,水利基金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收入-扣除费用)*20%。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为800元,以上为收入的20%。部分地区实行核定征收,税率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3、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相互之间车辆调用、司机相互借调是否涉税政策: 总分机构在不同域,如果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采用连锁经营的),可以相互调用车辆或司机,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未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则相互之间调用视同相互之间存在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见上述相关解释。

4、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增值税分两种情形:(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5、 提供包车(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司机)服务,为营改增范围中的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是:将新业态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没有突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是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模式,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杭州市2015年12月2日正式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准入机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具体准入条件另行制定。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主要存在两种模式:1、平台模式: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打车),为司机(及运输公司)、乘客(含所在公司)提供撮合信息,资金划给平台公司,只收取平台信息费,其余费用均转付给提供运输的公司和司机。(不考虑其他资质管理需求)。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公司(或司机)对乘客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平台按收取的信息费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给汽车运输公司,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直营模式:租赁公司既是平台公司,又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如快车)。这种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该模式为“提供包车服务”。

6、 租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纳税地点确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会计人员在实操中遇到的15个事项的处理方法

8、租用车辆对外提供租车服务途中加油、过路费税前列支和税务处理: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其服务车辆非自有(向别的租车公司或个人临时调用),途中加油、过路费视汽车租赁公司与车辆提供者的合同约定。如果租车费包含了油费、过路费等,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承担的,则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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