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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那些事儿一遗嘱不是你想立就能立

 万宝全书 2017-11-27

家庭那些事儿一遗嘱不是你想立就能立

年近80岁的王老先生,现在有四个子女(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因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为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因财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矛盾,201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了分割,遗嘱由爱人保管,后因小儿子家庭状况有变,生活拮据,王老先生在2015年将遗嘱进行了调整,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打印出来,然后亲自确认签字。2016年王老先生病故,四个子女就王老先生遗留下来的财产分割产生异议,之后母亲不久也因病去世了,四个子女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就上述案件我们怎么看呢?

【争议焦点】

一、首先确定王老先生2014年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王 老先生遗嘱中的财产应当属于他和他爱人共同所有,当时王老先生的爱人还在世,所以王老先生所立的遗嘱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无权处分他爱人的财产。所以王老先生201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王老先生的那部分财产是有效的,属于他爱人的那部分财产自然无权处分了。

二、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有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内容;3.必须注明年、月、日。

三、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虽然《继承法》没有规定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但是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处分的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且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机打遗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的效力对待。

四、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案件中王老先生2015年所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法律延伸】

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口头遗属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

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如果立遗嘱人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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