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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解决系列《明朝的重要考点》

 天下布武z7xaxx 2017-11-28

【重要问题】论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及结构特点

答、1、《明大诰》作为明朝重点治国的特殊产物,首先是在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规定的许多严酷刑罚,如族诛、凌迟、斩等。至于死刑的处刑手段比唐宋更加残酷。其次,《明大诰》偏重惩治贪官和豪强。《明大诰》中近十分之七的内容是关于官吏犯法的,十分之二的内容是关于豪强犯法的。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3、《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有一个特点。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重要问题】论述《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及影响

答: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时代。明朝的法制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朱元璋为代表的统治者,十分注意总结国家统治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元末政治腐败、法纪荡然,招致农民大起义的教训,使他清楚的认识到巩固专制主义国家,必须重视立法工作。

1、吴元年《大明律》

早在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继吴王位时,便提出“建国之初,先正纲纪”,开始拟律令。此后,朱元璋建立统一的明朝后,便着手制定通行全国的大明律,制定过程中,虽然以《唐律》为楷模,但却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出发,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大明律》突破了《唐律》十二篇的旧体例,创造了以名例律冠于卷首,其次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的体例,同年十二月颁行,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

2、洪武六年《大明律》

洪武六年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仿唐律十二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行。

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十三年废除中书省、宰相,于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以名例律置于篇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八百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的态度。《大明律》不仅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也融合了唐以后,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和内容都有发展的封建法典。《大明律》作为“历代相承”的“成法”,从洪武三十年直到明末都从未变更。



分析题:试分析“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东厂之设,始于成组。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明史·刑法志三》
【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自刑法创立以来,明朝不遵循古制之处,诸如盛行廷杖制、设立东厂、西厂、锦衣卫和专管诏狱的南北镇抚司。许多案件中,杀人手段残忍,且不遵循法律,如此接连不断,到了明朝末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朝野上下,任由武夫、宦官横行,真是可悲可叹。东厂设立于明成祖时期,锦衣卫的诏狱,太祖曾一度使用……厂卫相互作用,因此一提及便合称厂卫。
2)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厂卫干预司法。

3)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构,专管大案、重案。卫,指锦衣卫,掌缉捕、刑狱和诏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帝的纵容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具。厂卫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司法活动,涉足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厂卫不仅从事侦缉、监视活动,还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特设法庭,任意刑讯逼供,制造惨案、冤案屡见不鲜,其所使用的刑罚大多是法外之刑,而且异常残忍,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也不负任何责任。
4)明朝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九卿会审(圆审):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皇帝交付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回答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分析题:试分析“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明史·刑法志二》
【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2)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3)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皇帝交付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回答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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