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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从九起案件判决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昵称45325183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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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金凤  尚响军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为你辩护网  



正文

最近传的沸沸扬扬,也令人非常心痛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长宁警方发来情况通报,称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其开办在办公楼内的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了4名工作人员,现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类似的虐童案件频发。始终牵动着每个家长的心,为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哪些人容易成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受害者?


首先,年幼的儿童最容易成为该罪的受害人,学龄前婴幼儿、小学低年级在校学生,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没有形成规则意识,尤其是那些个特别活泼、特别磨蹭、特别爱哭的孩子往往是老师们集体“调教”的重点。这些孩子就算被非常规对待了,他们害怕幼儿园、学校的老师,被打骂体罚后不敢对父母讲,有的也讲不清,例如孩子对父母说:“妈妈,我可不可以不去上学”、“爸爸,我肚子痛”,很多父母并不引起重视,反而以孩子装病、厌学为理由拒绝孩子,孩子就没有勇气再说下去了。


其次,是因年老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家庭条件较好的请保姆、护工照顾实行居家养老,由于部分老人健康状况不佳,例如患有视觉障碍、老年痴呆等身心疾病,认知能力差,而且没有亲属与其共同居住,子女、亲属常年疏于照顾,容易被保姆、护工虐待。有的被送进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由于养老机构的护工工作压力大,收人不高,受教育程度普遍骗低,对老年人态度消极,这些均会构成他们对老年人实施虐待的危险因素。


二、什么样的“虐待”会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考察虐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察虐待行为是否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该罪从2015年明确规定以来,对于情节恶劣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判例整理出“情节恶劣”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第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精神上和肉体摧残和折磨,例如用针扎刺、扇耳光、殴打等都方式,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视频中携程亲子园中,涉事人员对年龄特别小的婴幼儿殴打、强行喂食芥末、喷洒消毒液的行为,对受害人身体、心理均有严重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二,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在持续的时间内,利用看护、监护人的身份,长时间、反复的对老人、儿童进行虐待的,对老人、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三,虐待对象三人次以上。对不同的受害人或者同一受害人多次虐待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四,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害人数多,激起公愤的其他情形。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隐案率高的原因?


笔者从裁判文书公开网进行查找,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罚的刑事案例寥寥无几,此类事件就真的这么少吗?答案是否定的,小编认为,未被查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犯罪行为本身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行为人利用看护、监护的身份,长期与被害人单独相处,虐待发生在日常看护过程中,实施虐待行为往往会避开监控,特地选择只有受害人在场的封闭空间,不容易被他人发现。


第二、幼儿园、养老院等单位害怕影响声誉设法掩盖。一些单位害怕有幼儿、老人被虐待一旦被曝光,就会严重影响幼儿园、养老院的声誉,不但单位领导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在幼儿园、养老院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单位也无疑是自毁前程。因此,在选择维护被害人利益和单位的利益之间肯定选择后者,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息事宁人,往往会费尽心机做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进而把犯罪后果隐瞒起来。


第三、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一方面被害人因年龄幼年老或者患严重疾病不能清楚的表达,即使受到了虐待也不能及时、准确讲述事件详细经过。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属就算察觉了某些迹象,苦于没有直接证据没有报案查处,有的就算报案了,因为调查取证极为困难,导致部分行为人未被追诉。

 

为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下办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的裁判要点:


1、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诉任某、刘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6)内0105刑初516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任某、刘某作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堤启辰幼儿园的幼师,以被看护人幼童刘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刘某出现脸部红肿有挫伤、流鼻血等症状。经法医鉴定,其面部软组织挫伤,符合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之规定,应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行为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期间,多次故意伤害被看护人身体健康,致被看护幼童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2、四川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诉艾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6)川1724刑初123号


案件事实:被害人罗某甲因病从大竹县同济医院转入大竹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其家人便请邻居被告人艾某对其进行护理,双方口头约定每一天100元的护理费。当晚至23日凌晨,因被害人罗某甲大小便失禁,不配合治疗,被告人艾某很气愤,并上前用泡沫垫子打被害人罗某甲,医院值班护士见状上前劝开,随后被告人艾某又两次冲到被害人罗某甲病床边继续用拳头打被害人罗某甲的胸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后被医院值班护士、周围群众以及医院保安等制止。被害人罗某甲因当时出现口鼻流血的情况,医院迅速对其进行抢救治疗,6月25日被害人罗某甲因病情加重死亡。经鉴定,罗某甲生前所受伤伤(即艾阳建对罗某甲的伤害行为)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约为10%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虐待被看护的病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庞某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


案号: (2016)京0111刑初630号


案件事实:庞某受聘用看护王某(男,7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期间,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王某,造成王某前胸部、双上肢等多处皮下出血、淤青等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是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必要条件。至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恶劣,要根据具体案情中所表现出来的虐待手段、次数、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后果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节予以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以是否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为要件。


4、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诉姜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6)鲁0203刑初622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姜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该老年公寓的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在看护韩某期间,多次对韩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肋部和面部受伤。后被抓获到案。经鉴定被害人韩某左侧第4、5肋骨腋中线处骨折,局部无明显骨痂形成及骨密度增高征象,符合近期外伤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舌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作为看护人员,对被害人韩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其轻伤,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犯罪行为较轻的意见不予采纳。


5、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宋某、王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6)吉0302刑初138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宋某案发前供职于四平市铁西区某某某幼儿园教师。二被告于2015年11月多次在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口腔部的损伤致口腔内粘膜点状皮肤破损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予惩处。


6、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6)津0111刑初720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某养老院护理员期间,多次对其看护的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4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对其看护的患病的被害人多次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7、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宋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7)冀0102刑初127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宋某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生活老师。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因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被害人王某等四名幼儿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8、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甲、刘某乙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7)赣0104刑初67号


裁判事实: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受被害人吴某儿子和女儿聘请照顾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吴某。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被害人吴某的不配合为由,多次采用殴打、侮辱等方式虐待被害人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利用看护老人的便利,故意虐待被看护的患病老人,违背了尽职尽责照顾看护老人的职责和要求,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员罪。


9、辽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


案号: (2017)辽1322刑初101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份王某某因其看护的“芽芽”班的幼儿吵闹、蹦跳、不睡午觉等多种原因,用大头针多次扎赵某某、宣某某等6名幼儿的脚部,造成六名幼儿脚部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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