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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锦秀北湖业主官司打赢了!返还业主1115万元

 昵称yong 2017-11-30

小区业主终胜利

近年,南充市的停车位日趋紧张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于停车收费的问题也是一再引起市民的热议。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针对锦绣北湖小区停车位权属和收益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有了结论!让人大快人心的是,这一次,业主赢了,物管将返还转让地面停车位取得的收益11155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为了停车费,物管、业主屡次闹纠纷


事实上,从入住小区开始,停车难问题,停车费问题,一直是南充市文化路锦绣北湖小区业主的心病。2016年4月26日,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又将开发商四川宏凌实业和前期物管公司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裁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


据悉,造成绿化面积少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将公共面积划为停车位进行高价售卖和租赁。屡次和开发商、物管交锋的小区业委会没有妥协,同年,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又对开发商提出了关于小区车位归属权利诉讼,众多南充市民对这个案件格外关注。



前前后后历经多次庭审,端午前夕,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锦绣北湖小区内104个地面停车位为锦绣北湖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被告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转让地面停车位取得的收益11155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据介绍,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地面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其内容是出卖人声明保留地面车位的使用权,从内容分析,案涉地面停车场设在锦绣北湖校区建筑区划内,且在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之上,不能独立取得产权证书,不能成为锦绣北湖校区内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其约定内容也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约定了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同时,该项开放商保留地面停车位使用权的约定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


那么,小区的车位分为几类?每一类车位的产权是怎么归属的?


1、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小区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进行交涉和维权。


2、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库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根本谈不上出租和出售。(锦绣北湖案例便属于该类)


3、如果是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产权,出售车位是违法的。

简言之,购房时所签订的合同中如未约定地上停车位的权属,如果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的,该停车位的权属当然属于业主,物业无权出租。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达成一致,委托物业对车位进行管理,则物业可以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包括出租,但费用除扣除基本成本的税费以外,应当交回业委会为业主共有)。


此外,还有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及政府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的漏洞,将规划时已经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停车位向全体业主再次出租和出售来牟利。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弄清楚小区的公摊面积包括哪些部分;二是尽快成立业委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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