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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反悔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能不能退?

 鹰击长空186 2017-11-30

新的8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这个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款: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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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此条规定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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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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