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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关于以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两点疑虑 | 733

 东海瀛洲 2017-11-30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笔者对上述条款存有两点疑虑:一是被函询人所写的说明材料须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二是被函询人须发函回复。

先说第一点疑虑:规定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其本意,显然是想以此种方式向被函询人传递压力,保证其所写说明材料的真实性。但实践过程中,一些被函询人所写说明材料往往欲盖弥彰,顾左右而言他,此类案例并不少见。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不可能完全洞悉其是否存在违纪问题:如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如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此类违纪问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就很难掌握。要求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说明材料上签署意见的做法有待商榷,笔者认为,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规则》的同时,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再说被函询人发函回复。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作为平行文种,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函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

可见,函作为一种公文文种,是在不同机关之间使用的,个人是不可以向机关单位发函的。笔者认为,被函询人直接将说明材料送达发函纪检机关即可,无需函复。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理解和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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