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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这就成为低保户和建档立卡户标准!

 山灵叟 2017-12-01


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1998】128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


(一)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180元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二)重点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患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户;

5、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

6、符合低保条件的80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麻风病人、涉诉特困人员、宗教人士和计划生育、社区矫正、重点优抚安置对象等。对符合以上六种条件的困难群众优先纳入低保的保障范围。反之,不可以享受低保。


纳入建档立卡户标准:


根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镇雄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实施方案》【镇办通(2017)56号】要求,

一是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条件为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1+N”识别标准),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的;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的。 

二是不能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情况有: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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