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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五湖散仙 2017-12-02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2001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75.5万起,事故共造成10.6万人死亡,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300(:5分钟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其后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有起落,仍一直均稳居世界第一,所以交通事故案件是我们最常见的案件之一,由于这类案件人们经常碰到,耳熟能详,所以人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往往依样画葫芦,恕不知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同小异,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故要处理好交通事故案件除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交通事故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还必须学会依《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析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能够客观判断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最后还必须具备一定医学鉴定知识,能够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伤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程度作出一定的判断,以决定是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所以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问题,现将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遗漏主体。

      交通事故案件遗漏主体的情况主要出现在诉讼中或签订赔偿协议时,由于交通事故的死者往往有子女、配偶、父母多人,而事故责任方对死者家属的情况往往不清楚,又不懂得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户籍证明或要求索赔方提供未到场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所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往往因为签约主体不全而发生争议,起不到案结事了的作用。而遗漏主体则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常出现的程序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遗漏车主(包括实际车主或法定登记车主)或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所以在诉前到车管所等部门查明事故车辆的法定登记车主、投保公司十分必要!

      二、忽视《交通事故认定书》妥当性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根据事实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疑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可信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所以有些人往往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出责任认定是不可否定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撤销或者变更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确属不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三、习惯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由于受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影响,有些人还是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恕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51日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废止,而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不一致的,体现如下:(一)、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责任人不用赔偿;(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向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就该事故提出索赔,即该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四)、 购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受害人可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五)、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之后,车辆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不立即停车或立即抢救伤员导致损失扩大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对损失的扩大部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四、不申请财产损失鉴定或伤残等级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车辆、货物及其它财产受损的问题,那么申请财产损失鉴定以确定财产损失数额就十分必要,但有些当事人不及时申请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由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结果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因举证不能或定损机构无鉴定资质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如无伤残等级鉴定,别说残疾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出现伤残的伤者请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要吝惜那笔鉴定费,因为鉴定费往往是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五、常计算错误的赔偿项目。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

    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则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费的计费期限一样,护理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指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来讲的,如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

    在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往往有数人,但他们的生活费并不是简单的相加,因《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赔偿地域标准。

    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根据《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5、赔偿的年度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是错误的,因为《最高人导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第第二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周密律师

                                                    20099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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