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今日头条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02

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与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不仅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体现,更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案件的整体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案件最终的量刑结果。

廖建发 辩护人对接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四点建议

为此,小编结合办案过程中的个人体悟,就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有效发挥辩护人的量刑辩护职责,进而影响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如下拙见:

(一)把准量刑辩护时机

鉴于先定罪、后量刑的司法顺序,辩护人与公诉部门就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交流应建立在双方就案件定罪事实大体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只有厘清了涉案定罪事实,方谈得上如何量刑问题。

实践中,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卷宗材料通常未按照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顺序装订,与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顺序和流程也不完全一致,再加之卷宗数量内容多,体量大等因素,往往需要公诉人员花费较多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梳理。

同时,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实施不久,入额检察官办案之外仍存各项行政负累,导致专业办案效率仍有待提高,在公诉机关未就定罪事实梳理完毕之前,辩护人不宜就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廖建发 辩护人对接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四点建议

(二)转变量刑辩护思维

首先,辩护人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到,公诉部门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诉是其检察职责所系,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定罪量刑取决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诉部门出具量刑建议,旨在通过发挥专业业务水平进而向法院提供合理、科学的量刑建议,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彰显司法权威。

辩护人就量刑部分与公诉部门交换意见时,也应秉持上述司法理念,转变辩护思维,在吃透全案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与公诉人员共建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共同促进提高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其次,量刑辩护意见应基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而变化。量刑辩护意见并非一成不变,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前,量刑辩护意见都应根据补充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必要的调整。

廖建发 辩护人对接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四点建议

(三)注重量刑辩护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可见,辩护人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针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小编认为,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增加量刑辩护意见的说理性。辩护人在掌握全案情况后,应就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着重分析,增强辩护意见的说理性;

其次,适当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指导性案例和量刑规范指引,有助于刑辩律师的量刑意见被采纳。

(四)运用量刑辩护救济

司法实践中,有关律师行使辩护职责的程序救济规定主要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该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而公诉部门未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时,辩护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廖建发/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