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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税务稽查,视同销售你处理对了没?

 Tax_News 2017-12-04

1、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及疑点信息提示,每年5月底汇算清缴完后至年底阶段,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是否有给你推送各种异常?

2、审计是否检查出你部分收入、销项税未确认或未计提?

3、税务稽查老师总归会将VAT申报收入与PL申报收入进行比对,让你作出解释或提供差异明细呢?

 

      为让各位一直还在疑惑中的同学更直观的区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整理如下表格,展示不同情形下的视同销售处理:

 
 


接下来从法规法理上进行相关条款梳理: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VAT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CIT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注:上述828号文部分条款失效,同时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如下:)

 
 


再从纳税调整、计算、进项税处理上进行梳理:


税会差异:

视同销售简言之就是会计核算未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却要求按照销售处理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如何判断是否“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2、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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