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让各位一直还在疑惑中的同学更直观的区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整理如下表格,展示不同情形下的视同销售处理:![]() 接下来从法规法理上进行相关条款梳理: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VAT上的相关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CIT上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注:上述828号文部分条款失效,同时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如下:) ![]() 再从纳税调整、计算、进项税处理上进行梳理: 税会差异: 视同销售简言之就是会计核算未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却要求按照销售处理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如何判断是否“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2、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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