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来看看欧宝案(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案情: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在注册登记上是两家独立、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王作新与曲叶丽是夫妻。曲叶丽是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特莱维公司的控股股东翰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欧宝公司以特莱维公司向其借款8650万元人民币未还为由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实为由判决特莱维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辽宁省高院判决之后此案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宝公司对特莱雅公司所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中,欧宝公司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特莱雅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这引起了特莱雅国际花园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异议,他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雅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资产,因此他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再审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决,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雅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 当然,虚假、恶意诉讼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集大成表现,制毒当用重典,仅靠司法判决和罚款还是不够的,如本案,区区50万罚款,和8000多万的可得利益相比,凤毛麟角!要彻底根除虚假诉讼,一方面,立法部门应根据新的违法手段及时更新立法,司法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中查处,对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调查。只有违法成本提高了,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也看到,在今年的10月30日,“两高”公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修正案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也作了新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都体现了相关部门惩治虚假、恶意诉讼的决心。另一方面,从客观上看,那么多虚假、恶意诉讼和律师的参与并非没关系,因此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道德建设,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应该对参与虚假、恶意诉讼的律师进行惩处;同时,律师也应该积极代理虚假、恶意诉讼中的受害方,杜绝畏难情绪。正如欧宝案的律师,就是收集了许多证据,层层剥茧,最终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笔者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会使得虚假、恶意诉讼在中国司法体系内灭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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