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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最高院虚假诉讼第一案

 天坛之家 2017-12-05
面对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表明毫不手软的态势,在最新出炉的欧宝案中,最高法院不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驳回诉讼,还对于两当事人做出各罚款50万元的决定。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写到:“两公司既属同一人,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以一人而充任两造,恶意之勾连不证自明”,法律认定外加道德评判,令人拍案叫绝。



让我们先来看看欧宝案(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案情: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在注册登记上是两家独立、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王作新与曲叶丽是夫妻。曲叶丽是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特莱维公司的控股股东翰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欧宝公司以特莱维公司向其借款8650万元人民币未还为由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实为由判决特莱维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辽宁省高院判决之后此案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宝公司对特莱雅公司所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中,欧宝公司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特莱雅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这引起了特莱雅国际花园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异议,他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雅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资产,因此他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再审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决,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雅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


欧宝案的判决,最高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说理非常充分,让我们来看看最高法院如何进行认定的。首先,最高法院从两当事人股东和工作人员入手,因曲叶丽和王作新的夫妻关系认定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由其夫妻二人控制,且发现两个公司的高管和普通员工都存在混同的事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两家公司实际上是由王作新一人控制。其次,最高法院列举了两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的七宗罪,分别是: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第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第三,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第四,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第五,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第六,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借款合同约定相悖;第七,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一直以来,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造假者们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以混淆视听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而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对于此类案例做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答复,加之其他的法律真空,行为人基于违法成本不高,收益很大,造就虚假、恶意诉讼屡禁不止,逐渐成为了我国司法领域的毒瘤。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写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虚假诉讼的惩处从民事责任上升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中,审判人员却很难明确识别、认定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不绝于耳,离婚诉讼中有、债务纠纷中有、公司争议中也有,种种虚假致使法院裁判权威大打折扣,倍受质疑。但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应成为某些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最高法院的欧宝案判例就明确地表明了审判态度,为了司法的天平不为他人的私利充当度量衡,法院强力打击虚假、恶意诉讼,逐渐杜绝法庭变戏台的畸形司法现象。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的欧宝案判决,作为最高法院第一个虚假诉讼认定案例,将对于全国的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当然,虚假、恶意诉讼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集大成表现,制毒当用重典,仅靠司法判决和罚款还是不够的,如本案,区区50万罚款,和8000多万的可得利益相比,凤毛麟角!要彻底根除虚假诉讼,一方面,立法部门应根据新的违法手段及时更新立法,司法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中查处,对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调查。只有违法成本提高了,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也看到,在今年的10月30日,“两高”公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修正案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也作了新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都体现了相关部门惩治虚假、恶意诉讼的决心。另一方面,从客观上看,那么多虚假、恶意诉讼和律师的参与并非没关系,因此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道德建设,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应该对参与虚假、恶意诉讼的律师进行惩处;同时,律师也应该积极代理虚假、恶意诉讼中的受害方,杜绝畏难情绪。正如欧宝案的律师,就是收集了许多证据,层层剥茧,最终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笔者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会使得虚假、恶意诉讼在中国司法体系内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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