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完全认可债权人的诉求,审理程序一波三折
上海欧宝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九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宁特莱维公司辩称,对上海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
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申诉人谢涛称,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再审中查明了大量、复杂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先后向辽宁特莱维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后者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双方的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此外,上海欧宝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上海欧宝公司股东为8人,其中曲叶丽出资885万元,持股比例73.75%,宗惠光为法定代表人;辽宁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作新,由翰皇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90%,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上海欧宝公司的股东姜雯琪,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系刘静君,而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上海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设立时由王作新出资200万元,曲叶丽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
再审结合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王作新夫妻完全控制辽宁特莱维公司、上海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以及辽宁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沈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证据,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