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虚假诉讼民事认定第一案。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给予50万元罚款处罚。该虚假诉讼案件是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案(诉讼标的8650万元人民币)。 案件简述:2010年上海欧宝起诉辽宁特莱维企业借贷纠纷案,称2007年以来,上海欧宝分九次借给辽宁特莱维8650万元。辽宁高院审理做出(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莱维偿还上海欧宝86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2012年案外人谢涛对该案提起申诉,称特莱维与上海欧宝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自身权益。辽宁高院经过审理,做出(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上述判决,驳回上海欧宝诉讼请求。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做出罚款决定书,认定上海欧宝与特莱维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对上海欧宝罚款50万元。 (本律吐槽:最高院都认定了两个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他人利益,只处罚了原告上海欧宝公司,未处罚串通的被告,也是不适当的。虚假诉讼基于双方恶意串通,才会顺利利用司法得到判决,启动的一方是虚假诉讼的发起者,但是没有配合的被告,也是难以成功。因此被告恶意串通,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诉讼的有关问题。但是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虚假诉讼如何追诉?经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此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之间的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依照《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应当由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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