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获知招标信息 政府和企业(委托方)对于一定金额的采购(通常在20万以上),会采用招标的形式选择供应商。招标流程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招标公司来完成,起到公正、公开、公平的目的。 招标公司负责公示、组织和评选应标的供应商,并收取最终成交价格的1-1.5%左右的佣金作为服务费(由最终中标的一方支付)。 在招标过程中,委托方可以安排专人作为评分专家参加评选,也会对招标书中的服务需求进行相应说明,但通常不会干预招标过程。 投标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招标信息后,参加投标。 二、 准备招标材料 1. 购买标书,支付标书费,通常为150-300元,不退。 购买标书后,如参加投标,支付保证金,一般为参考价的1-1.5%。可退。 2. 编写投标书,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相关材料 3. 商务部分应包括总体价格、分项报价,价格不应高于招标书中的价格上限,投标报价即最终中标后的成交价,不得修改。超出价格上限的,属废标。报价最高的评分最低。 4. 技术部分应对招标书中的服务需求进行响应,提出对应的服务方案,应包括: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时间计划、软硬件说明等。 5. 相关证明材料部分会有: 投标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必须有)、荣誉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类似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材料、服务人员背景及学历证书证明等 6. 其他材料包括:保证金汇款凭证、投标代表授权书(必须)、退保证金说明、无犯罪廉洁证明(检察院出具,非必须) 7. 装订要求,正本一份,副本4-5份 正副本内容一致,正本需放原件,副本可以是复印件,但尽量是原件。所有要求盖章的位置必须盖章,要求签字的(法人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整个文件加盖骑缝章。装订后美观、整洁,体现投标供应商的形象和重视。 8.密封包装,封面贴投标书的封面即投标信息投标人,开标时间等。密封口封条完好加盖公司章,署明在XX年月日时之前不得拆封。 9. 其他情况:有时会需要将电子版存储在光盘或U盘中、单独准备一份法人授权投标代表人的委托书。
三、 参加开标 1. 现场开标会 招标公司组织现场开标,投标人可选择是否到场参加,一般不到场的,成功几率会小。开标按具体时间开始,在此时间前必须将投标材料送至开标现场,并保证密封保证完好。如派人(必须是材料中签字的投标代表本人、务必携带身份证)参加可以当天准时送到现场,如不派人参加需提前邮寄给招标公司。 2. 唱标 投标代表签字确认密封完好,招标公司确认投标代表身份证信息等,开始逐个开标唱标,可以现场听到别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并记录。唱标结束后,签字确认。 3. 评标 有公开和不公开区分,公开评标会逐个让投标代表在10分钟讲解并答疑,其他单位不能旁听。不公开,就无讲解答疑环节,直接后续通知结果。是否需要讲解答疑需要仔细阅读招标要求并提前准备。无讲解和答疑会扣分。 评标会邀请无利益关联的5位专家评标(单数,或者7位),评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单位。 如少于三家投标供应商,本次招标失败,必须重新开标。 四、 获知招标结果 评分结束后,很少会现场公布评分结果,一般之后进行公示结果。第一中标单位如无问题按投标价格签订合同,保证金不退,全部或部分作为中标佣金(成交合同价的1-1.5%)。其他落选的单位联系退保证金。 如第一中标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保证金不退。并得分第二的单位中标。此种情况很少出现。 招投标严禁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所以应谨慎对待。 -----------以上为原创-------- 参考附件: 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技术部分评分表 (40分)
备注: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技术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商务部分评分表 (40分)
备注: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商务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价 格 评 分 表 (20分) 1. 价格核准:评标委员会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详见第一册第26.2条相关条款。 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3.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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