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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全懂:共同生活一年多离婚,能要回彩礼钱吗?

 沈志明律师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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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案例:

海南白沙县一对夫妻结婚登记4年,共同生活1年多后,因性格不合分居,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8万元彩礼遭拒。这彩礼该不该返还?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男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2年,阿芳与阿强(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在阿强给付2.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年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一起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短时间接触后便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初,阿芳开始回娘家居住。

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强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方面的诉求表示同意,但却以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阿强的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阿芳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改判不用返还彩礼。

彩礼究竟是否应该返还?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阿芳与阿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1年多,决定阿芳是否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阿强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二审时,阿强当庭陈述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3-4千元,婚后月收入3千元左右,从其陈述来看,阿强有一定的收入,靠自己的能力可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此外,双方登记结婚4年多,婚后育有一女。据此,海南二中院认为阿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遂撤销一审关于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支持阿芳的上诉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均应当返还彩礼。(通讯员罗凤灵雷琼艳,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后语: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律师提醒:本案主要涉及彩礼返还问题,要明白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清楚彩礼的性质是什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把彩礼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其次是彩礼到底包括哪些?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是否都应该返还?

双方见面时的见面礼、订婚期间送的礼钱、婚前的嫁妆以及贵重首饰、家电、举办婚礼所用的花费是否都属于彩礼,在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如下不属于彩礼:第一,结婚前后的共同花费,如举办婚礼酒席、生活花费。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在恋爱过程中,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首饰、礼物、信物等。而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了解上述问题后,再看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另外一种情况,通过一个案例加以理解:

如:吕布为了和貂蝉结婚,给貂蝉10万彩礼钱,两个人并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如今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问这10万的彩礼钱貂蝉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按照此条,貂蝉要返还吕布10万彩礼钱,但双方生活在一起三年,返还10万彩礼钱对于貂蝉有失公平。为此我们可以参照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希望大家看完此文后对彩礼有个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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