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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差异:概念逻辑与政策效果的关系

 道德是底线 2017-12-10

一、意外开展的一次社会调查

小编昨天发了一篇文章《法律适用:概念逻辑方法论 or 政策效果方法论》,介绍了法律适用的两种思维路径:一是从概念逻辑到问题本身,称为概念逻辑方法论;二是从问题本身到概念逻辑,称为政策效果方法论。

一天的时间下来,在该文的留言栏里共收到6位网友的留言。其中,有两位注册名称即表明为律师身份的网友,明确表态否定该文观点;有两位法官身份的网友,明确表态赞同该文观点;另有两位身份不名的网位,未明确表态是否定还是赞同。

这让小编想到,对篇文章内容持否定或肯定的态度,是否与人们的职业身份有一定关系,这里面是否有一定规律性可寻找?于是设计了一个简单的网络调查,在十多个法律方面的微信群里,征询网友对这篇文章的态度:1、您是否定还是肯定该文的观点?2、您对该文所讲两种法律适用方法,否定或肯定其中哪一种?并要求回答者表明自己的职业身份。

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差异:概念逻辑与政策效果的关系

经收集网友们的作答情况,果然与小编的猜测相同。1、律师网友,倾向于否定该文;同时,在两种法律适用方法论中,倾向于肯定概念逻辑方法论。2、法官网友,倾向于肯定该文;同时,在两种法律适用方法论中,倾向于肯定政策效果方法论。

二、律师与法官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别

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同理,职业决定思维。律师是对当事人的满意负责,法官是对案件的公正负责。律师不在乎是非,只在乎输赢;而对法官来说,输赢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只在乎是非。由此决定,律师与法官在思维路径及方法论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律师是为客户当事人服务,其接手案件原则上是没有选择性;因而,律师对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可能使用政策效果方法论,其只会使用概念逻辑方法论。法官是为公共政策服务,其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及裁判结果落体现和落实公共政策的要求;因而,其在适用法律的思维路径上,概念逻辑方法论不是其首选,其首选的是政策效果方法论。

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差异:概念逻辑与政策效果的关系

如此决定,律师必然游离与排斥政策效果,面要把概念与逻辑推到极致;而对法官来说,虽然概念与逻辑仍然是其看家本领,但是概念与逻辑不是其适用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其实现目所必段借助的工具与手段,其适用法律的目的是追求和落实政策效果,因而法官在运用概念与逻辑时,必然要对概念与逻辑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以防止因对手段的依赖而妨碍目的实现。

可见,仅就适用法律的技能水平来说,律师不如法官。因为,虽然两者都是操弄概念与逻辑的职业玩家,但是法官比律师多了一个职业维度及职业要求,即政策效果方法论的使用。这是因职业分工的不同,给律师与法官两者带来的在思维局限与野宽度等方面的各自特点。

三、精彩讼词及经典判词颀赏

精彩讼词。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出借人,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及利息,但出借人仍然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借款人只能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而,一审将借款人已付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作为借款人已偿还本金予以扣除不当,违背了前述司法解的规定。2、借款人已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既使要用于抵扣,也只能用于抵扣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能用于抵扣本金。

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差异:概念逻辑与政策效果的关系

当时小编确实没有看懂这个上诉状所阐明的法律关系及算术关系,于是向邻居家读小学三年级的小孩询问其中的算术关系,他看明白了,还在纸上画线段图演示给我看。于是,我也明白了:1、这位代理人的概念逻辑确实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只能返还给借款人”,当然就“不能用于抵扣本金”;2、这个代理人的算术能力也很强大,居然能把当事人当作小学生来忽悠。总之,这是一篇只写给当事人看的上诉状。

经典判词。这是一起闻名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词摘要三句话:1、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3、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现在来分析这个判词:第一,这个判词写于2007年,当时《民事证据规则》较为流行,判词较多使用了《证据规则》的一些理念及概念,比如“常理分析”、“符合实际”、“社会情理”等等。第二,这位法官的思维路径,较好地体现了政策效果方法论,但是其概念逻辑方法论较为薄弱,使得一个正确的裁判结果未能以恰当的形式裁体呈现出来。总之,这是一篇只写自己看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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