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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敏:中国走向现代化缺了什么?

 红豆居士 2017-12-10
 

在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

中国的现代化道路究竟是否具有某种独特性?

是否真的存在具有特殊学理意义的

现代化“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中国经验”?


在中国历经曲折又重新崛起,经济腾飞,声誉日隆,在世界舞台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今日,尽管还存在各种置疑,但中国客观上的确走了一条与众不同的独特的现代化道路,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现代化发展经验,为现代化理论做出了自己的特殊贡献,这又是不争的事实并日益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



国家(政权力量)与社会(民间力量)构成推动现代化的进程的两根最有力的杠杆,而两者之间是否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遂成为各国现代化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疆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大国而言,要在“被迫型”或者“后发型”现代化中取得成功,国家政权(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则更为重要,它往往起着第一推动力或发动机的作用。


如果说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市场是只“看不见的手”,那么,在背后制定和实施计划,推动经济发展的政府则是另一只“看得见的手”。对中国和东亚国家而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往往所起作用更大,是东亚各国现代化进程关键的关键。过去的现代化研究对代表市场和自由经济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强调比较多,而对国家政权本身的作用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相对薄弱,这是以西方现代化模式为范本研究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的无可避免的弊病之一。



中国近代的衰落有着对外战争失败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国家政权(主要指中央政府)则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从1840-1842年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开始,到辛亥革命前后,中国一直处在一种“国家危机”(nation crisis)或“权威危机”(authority crisis)之中,随着地方督抚势力的坐大,中央的权威和实际控制力迅速流失。


国家权威的式微使政府推动早期工业化的能力大打折扣,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无论是改革派还是革命派一直都在努力探索一种能够带领中国实现近代化的新型国家形式。


辛亥革命及民国的建立,意味着传统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的崩溃,但却并不标志着新型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民国实质上是一个“军绅政权”,新的中央政府仍徒具形式,在“共和”的招牌下,国家实际陷于军阀割据和长期分裂状态,长期的政治衰退导致近代化迟迟走不上轨道。由于辛亥革命后建立现代型国家的任务并未实现,所以继起的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把重建国家当作最主要的目标。


1928年国民党政府虽然实现了表面的“军政统一”,但中国从没有真正统一过,中央政府的财力和精力大部分消耗于连绵不断的内战和抗日战争之中,无力从事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亦随之陷入困境。


1949年共产党所领导的新中国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国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得统一,建立起了一个稳定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动员能力的中央政府,从而解决了启动经济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政治条件:实现国家统一与恢复民族主权。


国家统一与民族独立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空前增强,能够顺利实现财政与税收这一最主要的现代国家职能,从而为迅速建立起现代工业体系,最终实现国家工业化创造了前提条件。与近代历届政府相比,共产党领导的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具有最强的财政整合能力与经济动员能力,简言之,其优势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办大事,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经济重建问题。


当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并不是无限的,也不是越大越好,越多越好。国家干预只是在市场失灵或市场所不及的地方发挥作用。政府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当经济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开始起主导作用时,政府职能就必须适时发生转换,向社会让渡某些经济管理职能,政府主要起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


“我们既需要一个强大的有经济指导和运作能力的政府,同时又需要一个充满活力和主动性的民间社会,把政府和民间的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达成最佳的配合效应,形成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民间力量)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需关注两个方面:


第一,为突破长期形成的“行政权力至上”的传统,需要适当划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限,列出政府权力范围清单,该政府管的事坚决而有效地管好;不该政府管的事,应还政于民,还政于社会,形成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小政府、大社会”并不是“弱政府、强社会”,而是“强政府、强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和配合,既有来自于政府的宏观控制、指导与管理,又有来自于社会的活力和创造性、自治性,从而纠正长期以来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全面干预和强控制,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健康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又有赖于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营造适当的中介空间,培育介于国家权力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的中国式“市民社会”(Chinese civil society)。中国式市民社会系构筑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的社团和组织的集合体,具有自立、自主及自律的特性。与西方界定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公民社会”(civic society)概念不同,中国式市民社会既相对独立,但又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双方本质上不是对抗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既包括经济领域,也包括非经济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领域。作为一种社会自组织的理性力量,市民社会将在政府和民众之间起到联系和协调的作用。政府将主要借助于民间社会组织(如商会、各种协会等)来管理整个社会,并以此作为国家权力渗透于民众的管道;而市民社会则负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义务,补国家权力之不足,并借助于政府的权威和扶持来发展自身。


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市民社会的崛起及其相应的理论解释,将极大地修正西方话语权下的有关“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通常认知,形成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民社会新模式。


●节选自《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11期,第98-100页。

●原文为马敏:《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28-40页。

●文字有改动,引用请参考原文


来源:历史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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