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下七种情形,经批准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经批准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5.在33个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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