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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九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刘政人性本恶 2017-12-11




 

【按】2016年8月2日,苏州市10部门率先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2017年10月26日,甘肃省司法厅网站刊登《省司法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力图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至今未见规定全文,以下是司法厅披露的相关内容:

 

为了切实依法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甘肃建设中的作用,日前,甘肃省司法厅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等9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律师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关、民政、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矿业权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收集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义务。律师持执业证、律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提供便利,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对于当场能安排的,应当及时安排,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约定具体的时间。若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获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关,或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不予提供,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定》明确了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向该单位提出申诉,由该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律师认为有关单位侵犯其调查取证权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规定》明确了律师合法使用的义务。律师对于所查询的资料,应依法适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予以保密;对于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有权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其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   

《规定》建立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于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纠正、查处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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