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首先可以肯定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 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也有解除权,这种解除权和承揽人的解除权基本上是一致的。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降低后的施工资质不符合此工程关于资质等级的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因施工单位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条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根据《建筑法》上述规定,显然,在施工单位被降低资质、且降低后的资质已经不符合工程对资质等级的要求后,该施工单位已不能再继续承建该工程,合同出现了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发包人据此可以作为法定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追究施工企业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也应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你都记住这些内容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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