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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数据失真现象严重 亟须引起各方重视

 初心阅读室 2017-12-11

  住所(经营场所)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真实、精准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表述,对于履职责任区分、工作沟通衔接以及抽查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有着重要意义。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笔者发现,在各类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表述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宽泛、过于简短等问题,亟须引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数据样本
  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宣传通知时,于2015年5月采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对当时尚未年报的13441户企业进行催报。在邮寄过程中该局发现,住所(经营场所)表述仅为5个字以内的有294户,占比2.2%,均为模糊表述;6至7字的有3062户,占比22.8%,均为模糊表述;8至10字的有4017户,占比29.9%,约有半数为模糊表述,乡镇尤为突出;11字及以上的共计6068户,占比45.1%,表述的精确与完整程度相对较高。经与邮局退信核对,共计有4417封退信,其中大部分退信原因为地址不详、迁址不明(查无此单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公示宣传的覆盖面。
  在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2015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中,抽查的企业为江苏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共计393户。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抽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梳理,其中登记为某某镇(村)的有150户,占比38.2%;登记为某某镇(村)某某街道(路)的有62户,占比15.8%;登记相对具体完整的有181户,占比46%。此次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打破原有管区限制,将相邻若干分局组成片区实施“双随机”检查,占比高达54%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模糊表述,导致抽查告知、实地核查工作进程缓慢。

监管困局
  不利于“双随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2016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要达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双随机”监管是为了打破传统监管模式下,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领域、监管对象相对固定的格局。打破管区限制后,执法检查人员核查本辖区外的企业的比例将大幅度提高,住所(经营场所)的精确表述尤其重要。目前数量庞大的失真数据严重影响“双随机”工作的开展。
  有碍大数据研判。住所(经营场所)的宽泛、模糊表述,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影响市场主体的自我展示及信用管理。同时,随着大数据的运用和推广,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将被越来越多的个人、组织、机构、部门采信及使用,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失真,不仅直接影响交易对象对单一市场主体的研判,更会影响到相关机构甚至各级党委、政府对市场主体整体状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
  影响监管执法效能。无论是政策宣传、行政指导,还是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都需要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及相关工作。在实地核查工作开展中,对于有完整具体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具体的路段门牌、区域方位等信息,直接上门开展工作;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糊宽泛的,往往要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年报中填写的电话号码进行沟通联系,详细了解并确定具体方位;对于电话停机换号的,则需进一步对登记的区域进行实地查找,或向区域内同行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咨询,向村委、街道社区进行了解,耗时费力,严重影响工作效能。

对策建议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的规范完善是落实“宽进严管”改革要求的重要环节,应当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与监管紧密联系起来,将依法履职与部门联动紧密联系起来,将信息公示与社会监督紧密联系起来,多措并举,推进市场主体住所数据规范完善。
  关注准入信息,完善登记表述。登记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清晰、明确。由于相关原因没有具体街道、门牌的,应当结合登记区域的实际,对市场主体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如,住所设在乡村、靠近公路的,可以标明某公路某公里处,并标明在路的哪个方位;不靠近公路的,可以明确到某重要标志物的哪个方位。同时,建议民政、公安等部门与时俱进,按相关规则,及时对新修建道路进行命名,对没有门牌的房屋进行编号,便于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精准确定其住所(经营场所)。
  落实常态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固化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动作”,在各项抽查检查、投诉举报、执法办案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住所模糊情形而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执法人员应当引起重视,及时进行信息汇总反馈。对于能通过登记电话、年报电话等方式联系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指导市场主体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变更或完善;依法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要进行查处。
  厘清监管责任,强化数据互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及审批许可事项的,依法实施监管。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对于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抄送的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信息,以及反馈的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查实并依法处理。
  落实信息公示,用好经营异常名录。用足用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虚假登记信息、不规范信息无所遁形,能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登记,规范登记。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取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通过实施信息公示、信用约束,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防止因市场主体“失联”而带来各种隐患。
  形成数据共享,推动社会共治。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手段,在形成政府部门数据对接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深层次挖掘。如归集其自有网站及在相关政府部门填报提交的信息,在网络数据平台中登记注册时自主填写的信息;共享社会化主体自有的企业大数据,电商平台、支付平台、快递公司、物业公司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留存的市场主体相关数据,并通过地理位置描述性备注说明、关联实际联系方式等,助力实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完善,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陈彬彬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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