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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人二 | 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再探

 許學仁 2017-12-12
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再探


黃人二



學人介紹

  曾在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擔任助理、臺灣清華大學、靜宜大學中文系兼任講師,現為上海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師範大學文字中心兼職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出土文獻學、先秦兩漢史、敦煌學、青銅器銘文。已發表論文數十篇,主要著作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研究》、《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研究》、《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研究》、《出土文獻論文集》、《敦煌懸泉置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試析》、《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整理與研究》。




內容摘要


“華東師大古代文學”公眾號第十一期推出的是黃人二老師的文章。該文主論“覃超人形木牘”,即“上中部有一圓孔似為穿繩懸掛之用”,“可能是先刻為人形,再在正面上部描畫眉、眼、鼻、口、鬍鬚及軀幹”者,為東漢時期“ 行者擔篋中”,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繫於身上者,性質為“司察小過”的“司命”神。


  

    由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與中國文物研究所編著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一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正式出版,余於六月參加武漢大學舉辦之楚簡會議時購得一冊,繙覽數過,略有心得。十餘年來,竊以己意妄論,稍事修改,望成學君子不吝指正。


一、時代與職官人物定位


    長沙東牌樓建築工地第七號古井出土的有字簡牘共二零六枚,所見之紀年年號有四,曰:建寧、熹平、光和、中平。四者均為東漢靈帝年號,故王素認為「但將這批簡牘的時代大致定為東漢靈帝時期,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論斷可信。至於本文所討論之編號第一一七木牘,其正面有「熹平元年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之文字,說明此物乃東漢靈帝熹平元年(公元一七二年)六月廿二日之文物。


王素又以簡牘中屢次言及「中部」,進一步推論「這批簡牘主要屬於長沙郡和臨湘縣的郵亭文書」,亦確實可信,讀者可逕閱讀相關考證文字,此不贅述。


二、文本說明


王素將簡牘歸分為三大類,在此之外,最後所收,「主要是一些難以歸類和難以確定性質的簡牘。完整的不多,其中,《熹平元年(一七二年)覃超人形木牘》(一一七)難以歸類」。說明對於此件木牘的性質,很難判定。雖然,其仍對此做出一番解釋,云:「這應是一件死者覃超給道、巫世界的上言。東漢末期,特別是黃巾起事前後,神仙道教與民間巫俗盛行,人們對死後世界的追尋也呈現多樣化。此前,一些關於死後世界的觀念,僅見於墓葬出土墓券文和鎮墓文。本人形木牘的出土,提供了瞭解當時此類觀念的最新材料,其價值之珍貴與意義之重要也可想而知。」加以說明。


    我認為此見解尚有商量餘地,必須再從木牘的外形(見第五零頁,可參下文最末所附之圖便是)和文本(釋文見第一一八頁)入手,重新討論。


整理者於此件木牘的外貌說明,有云:「原斷為二片,現拼合為一件。可能是先刻為人形,再在正面上部描畫眉、眼、鼻、口、鬍鬚及軀幹,最後才在下部及背面寫字。上中部有一圓孔,似為穿繩懸挂之用。正面存文三行,背面存文二行。」


而釋文為:


正面1: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謹遣小史覃超

2:喜(熹)平元年

3:詣在所,到,敢【亟】問前後所犯為無狀。家(?)

背面1:有如肥陽(羊)、玉角,所將隨從,食易得,人主傷心易識。超到言

2: 令。故事:有陳者,〔為〕教首,書者員悝(里)李阿。六月廿二日白。

(〔〕內為補字,【】內為考證後之正字,囗內為疑字。)


整個有字無字共四二六枚簡牘當中,就屬此件編號第一一七號者,最為特殊。特殊的外觀,主要表現在「人物」和「上中部有一圓孔」兩點之上,而恰可用以解釋此件木牘的性質與用途。此前亦有所謂人形之簡牘,即《前涼建興廿八年(公元三四零年)王洛子松人解除簡文》、吐魯番《麴氏王國建國(公元五零一年)前張龍勒桃人木牌》,然作用與此不同。


關於文本,王素校釋云「廿二」下脫「日」字、「乙卯」之「卯」為「巳」之誤、「喜平」之「喜」通假為「熹」、「肥陽」之「陽」通假為「羊」、「在所」之解釋,均正確無誤。其次,補述數點如下:


(1)整理者說「這應是一件死者覃超給道、巫世界的上言」,此說可商。簡牘為長沙郡臨湘縣級的郵亭文書,「小史」地位極低,且牘文云「謹遣小史覃超詣在所」,說明他是被派遣至神明所在的地方,為他的主吏向神明請示所犯究為何罪的。「覃超」之「覃」,可能讀作「譚」,東漢人常見之姓氏。

又,趙思木博士讀後云:「覃,莊小霞《東牌樓人形木牘研讀札記》根據走馬樓等簡中出現的『潭』姓,認為當讀為『潭』。莊小霞、徐俊剛《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集釋》(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14年4月)認為此字左側當殘缺三點水旁。」



案,「覃」通為「潭」,自是一種可能。但是,也無法推翻「覃」通為「譚」的可能性。更何況,我們已說過,「譚」是東漢時期,很普遍的一個姓,像許慎《說文》引通人說的那位「譚長」。而走馬樓吳簡,時代反而多落到了三國。

(2)「小史」,漢魏六朝職官,以「書佐」、「幹」、「小史」待遇最低,《後漢書》卷二《顯宗孝明帝紀第二》:「封皇子恭為鉅鹿王,(中略)賜天下男子爵,人三級;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以)上帛百匹,十歲已(以)上二十匹,十歲已(以)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書佐、小史俱不在官府吏列之中,知其非正式官稱,地位極低下。而古文字學、古文獻之中,「史」、「吏」二字,經常互作,故「小史」又可稱為「小吏」。《漢書》卷七十六《尹翁歸傳》云「為獄小吏,曉習文法」、卷七十六《王尊傳》云「求為獄小吏,數歲,給事太守府」,與卷八十四《翟方進傳》云「給事太守府為小史,(中略)小史有封侯骨,當以經術進,努力為諸生學問」、卷八十五《谷永傳》云「永少為長安小史,後博學經書」,知「小吏」、「小史」地位居處下流,乃供給使之人,但因誦讀經書,為主官身旁較具文化之人,且惟有以經術進,纔能於階級上有大翻身之可能。

(3)「敢【亟】問前後所犯為無狀」,此涉及神明之性質,不贅述,詳下解。「家富有如肥陽、玉角」,整理者言「肥陽」為「肥羊」,「玉角」為「原指玉製酒器,又常代指仙鹿或形容仙之角,道教常用」,甚確,但「如」字似誤,主要是放置於辭例中,頗為不詞,此字左偏旁不明,右偏旁書寫似為「十」,疑讀為「七」。

又,趙思木博士又說,「敢」,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研讀班《<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校訂》認為應釋為「亟」。案,此說可從。

又,趙說整理者所謂「如」、我所謂「七」,原字經放大處理實作墨跡模糊,然可知非「如」,右旁亦非「十」字形。查徐俊剛文,或釋為「好」,亦可疑,其左旁非「女」。案,此字暫時列入待考。

(4)「人主」,整理者認為「確切含義還不太清楚」,其實這是指小史覃超之主吏,《文子》、《鹽鐵論》均出現「人主」一詞。戰國文獻亦常作「主君」,或者做為敬稱使用,《戰國策˙燕策》蘇秦說燕文侯,燕王曰:「寡人國小,西迫強秦,南近齊、趙。齊、趙,強國也,今主君幸教詔之,合從以安燕,敬以國從。」燕王稱蘇秦為「主君」,此處之「人主」,疑為郡縣級之官吏,從《漢書》眾多顯例看,推論或為小吏稱呼太守之另名。

(5)「不易識」,「不」字可疑,此字書寫尚未完全,疑「下」字;「易」,疑「昜」字之誤摹,與「肥陽」之「陽」為同字異寫,假為「羊」;「識」,疑假讀為「食」。則「下昜(羊)識(食)」者,將肥羊送上餐桌也。古時「下食」為一成語,將飲食送上餐桌曰「下」,同時指飯菜言,《呂氏春秋˙報更》云:「有餓人臥不能起者,宣孟止車,為之下食。」

(6)「故事」,就詔令或法律文書云,即前朝之案例,「前朝之法律條文與案件在後代成為法律審判之依據,並進一步形成法律,即所謂法律判例是也,秦漢時之一專有名詞『廷行事』足以當之,在漢律中又稱為『故事』」,後來寬泛應用於其他方面。

(7)末句「書者員悝、李阿」,湯志彪指出,「員悝」當釋為「員里」,謂書者李阿之籍貫,黃愛梅謂此例里耶簡有之。案,此說可從,則「悝」、「李」之間的標點,應該去除;而整理者原釋「悝」的偏旁「里」為「圼」,恐亦可商。


故略為修正釋文與斷讀如下:


正面1: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謹遣小史覃(譚)超

2:喜(熹)平元年

3:詣在所,到,敢問前後所犯為無狀。家富,

背面1:有十(七)肥陽(羊)、玉角,所將隨從,飲食易得,人主傷心,下易【昜(陽,羊)】識(食)。超到言,

2:如律令。故事:有陳者,〔為〕教首,書者員悝(里)李阿。六月廿二日白。


三、性質試探


  整理者云此種木牘與道教有關,誠有理也。然實與「司命」神更為密切相關,姑試論之。古「司命」之內容義涵,至少有三種意思:


(1)其一是所謂的「文昌君」,即《詩˙大雅˙棫樸》「芃芃棫樸,薪之槱之」、《周禮˙春官˙大宗伯》「槱燎祀司中司命」之祠祀,《禮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祇有王、諸侯有資格祀此種司命。

(2)其二,為掌管生死壽命之神,《楚辭˙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即是。《史記》卷二十八《封禪書》云:「壽宮神君最貴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屬,皆從之。」《管子˙法法》云:「為其殺生,急於司命也。」亦其屬。《後漢書》卷八十下《趙壹傳》云:「乃收之於斗極,還之於司命。」則乃世俗所謂南斗注生、北斗注死者也。

(3)其三,《禮記˙祭法》鄭玄注云:「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爾。司命,主督察三命,(中略)今時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門、戶、竈。」此亦即《說文》「比(從示)」字下《漢律》所說之「司命」,其云:「比(從示),以豚祠司命。从示,比聲。《漢律》曰:祠比(從示)司命。」而《風俗通義》卷八《祀典》又云:「《周禮》:『以槱燎祀司中司命。』『司命』,文昌也。司中,文昌下六星也。槱者,積薪燔柴也。今民間祀司命耳,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行者檐(擔)篋中,居者別作小屋,齊地大尊重之,汝南餘郡亦多有,皆祠以者(從肉,即「豬」),率以春秋之月。」所云之指均同。


    鄭玄、許慎、應劭三家所記與木牘所記有所不同,首先祭祀犧牲,彼為豚,此為羊,再則彼以春秋,此以六月,這是不同之處。但是,這些不同,目前也無法說出個道理來。徐俊剛認為此人形為「覃超」之「自畫像」而非「神像」。按,其上文字是「覃超」代替「人主」對「神」告白,由「書者」二人代書。這種方式,類似將卜辭刻寫在甲骨之上。此物(整理者所謂的「人像」)為「神」,應該是正確無誤的,徐說可商。


    整理者所謂人像之「鬍鬚」,當指「X」形部分;所謂「軀幹」,當指分別作「北」字左右兩旁的四筆中間所夾的部分。


    趙思木認為,所“畫”出的人像的各個部位,都有文字的痕跡,如「眉」、「鼻」(自)、「口」。「X」形部分,正在「口」下方,與其說是鬍鬚,不如說是「喉」,即「嗌」,因為《說文》「嗌」的籀文即作「」,類似「X」形。《說文》謂此籀文上象口,下象頸脈理。所以「X」形可能就是「嗌」字省變,而非「鬍鬚」,「鬍鬚」當不會有不理順而交叉打結者。「X」形還有一種理解,就是上部「V」形象下巴,下部則象頸部及肩。要非「鬍鬚」。分別作「北」字左右兩旁的四筆,其實指的應是左右手臂。古文字鳥獸爪形常與「匕」形相近,亦有兩「匕」形相對而成「北」形者,如「鹿」、「彘」。


    張朝陽則指出,這種人像又見於居延簡,尺寸與此相同,唯無腿,皆有衣服、鬍鬚。陳槃《漢晉遺簡識小》記之,「X」形確當如整理者說,指「鬍鬚」。但「鬍鬚」幾乎不作此形,他認為「山」字眉、蒜頭鼻亦皆有特色,可考慮與相術的關係。


綜上而論,顯而易見,所謂「覃超人形木牘」,即「其三」之「司察小過」的「司命」。「上中部有一圓孔,似為穿繩懸挂之用」,乃為「行者擔篋中」,或繫於身上者。「可能是先刻為人形,再在正面上部描畫眉、眼、鼻、口、鬍鬚及軀幹」,即「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者。東漢時期的「司命」春秋常祀與內容性質,已與先秦、西漢的時代,有很大的不同。而木牘的實際狀態,與鄭玄、許慎、應劭等人的說法,若合符節,可以說明真況。







按:此文發表於《高雄師大國文學報》第二十六期,限於篇幅,不出腳註,引用請核對原文。

責任編輯:樂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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