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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代会|天津大学学生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昵称Eu81n 2017-12-13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 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 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 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 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 批评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 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二)在天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事务工作权:学生代表可以在学生会事务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参与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工作;
2. 提案权:可以通过学生事务委员会收集信息、反映同学诉求,提出属于学生代表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3. 监督权:可以对学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所在分委会主管内容做重点监督;
4. 质询权:可通过事务委员会向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学生委员会提出质询案;
5. 参与决策权:在受学生委员会委托的前提下,参与和学生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6. 批评建议权:可通过事务委员会向学校各职能部门或直接向学生委员会提出批评与建议;
7. 申诉权:在罢免学生代表之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三)天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及闭会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出席学生代表大会、部处座谈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 在学代会筹委会的协调安排下,分管各自学院内的部分学生群体,履行学生代表职能;
3. 定期对分管负责的学生群体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4. 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5. 日常工作受全体学生监督,接受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办公室的考核及审评;
6. 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7. 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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