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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刘鑫:“我没有锁门,也没有递刀”

 贾律师 2017-12-14


 


江歌案:我没有锁门,也没有递刀


张雨佳


2017年12月13日,江歌案庭审进入第三天,刘鑫通过视频作证,直面此前的种种疑问:


1、刘鑫有没有锁门?


没有锁门。


针对警方在接警报告中记载的,刘鑫报警时曾说道,“门锁了,不要骂了!”关于此点,刘鑫说:“怎么门锁了,不要闹了!”并说,“怎么”是在接通电话前,警方没录上。


如果刘鑫说的是一个疑问句,其解释也就很好理解了:由于陈世峰或者江歌堵在门口,其推门推不开,因此发出疑问:“怎么把门锁了?”


2、刘鑫有没有递刀?


没有。


针对被告人陈世峰及其律师提出的,案发时使用的凶器来自于江歌,是由刘鑫递给陈世峰的说法,刘鑫明确回应:


“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案发凶器)”


当然了,这都是刘鑫的一面之词。



 一  

辩护律师意见


在江歌案庭审的第一天,陈世峰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让许多人愤怒:第一刀过失杀人、后面多刀故意杀人未遂。


辩护律师称,在案发当晚,刘鑫从门里递出水果刀给江歌,然后把门锁了。情急之下,江歌要拿刀刺陈世峰,陈世峰抢刀,江歌反抗。江歌按门铃,但刘鑫没有开门。两人争抢的过程中,陈世峰割到了江歌的脖子,随后江歌倒地不动,流了很多血。


陈世峰律师此时的辩护策略很明显:江歌要拿刀刺陈世峰,陈世峰在抢刀的过程中误伤江歌。虽然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了江歌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是过失,而非蓄谋杀人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量刑不可同日而语。


针对江歌身上的十几处刀伤,陈辩称,致命伤是第一刀。在那一刀之后,陈世峰想江歌如果还活着,将有高昂的治疗费,会加重父母的负担,所以决定自己承担后果,便又将刀刺向了江歌的脖子,想彻底杀死她,绝对不要救她。


由此可见,陈世峰律师的辩护思路非常清晰:陈世峰基于过失杀死了江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陈世峰基于杀人的故意刺江歌,但由于致命伤是第一刀,所以其后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简言之,陈世峰的第一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后的所有伤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如此的辩护手段,可谓铁齿铜牙齿,但在法律上能成立吗?


 二  

辩护律师意见分析


法律界有一句话,叫“反直觉则伪”。意思是说,违反我们直觉的结论常常是存在问题的。如今,对陈世峰行为性质的分析似乎违背了我们的直觉。


根据陈世峰及其律师的观点,陈世峰第一刀过失行为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其后的行为与江歌之死没有因果关系,这一点是否成立?


首先,我们先假设一种情况:陈世峰捅江歌第一刀的行为是致命伤,且第一刀捅下之后江歌马上死亡。此后,才有第二刀、第三刀……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江歌已死,无论陈世峰的主观状态如何,皆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你不可能杀死一个已死之人”。


问题在于:江歌是不是在第一刀的时候马上就死了?


这种情况当然是存在的,比如发生爆炸等极端暴力情况,死亡结果与行为往往同时发生。但是,在持凶杀人等场景中,死亡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亦即,在陈世峰捅江歌第一刀的时候,江歌并未死亡,在陈世峰捅江歌第二刀的时候,江歌仍未死亡………


承接上述,江歌死亡的主要原因在第一刀,在法医学上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判断:即便没有陈世峰的第二刀和第三刀,江歌在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仍会死亡。


在此情况下,我们说陈世锋第一刀过失行为是致使江歌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能不能凭此就断定,陈世峰此后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关呢?


笔者认为,陈世峰的后续行为与死亡结果直接仍有因果关系:虽然没有陈世峰的后续行为,江歌依然会死。但是,正是因为陈世峰的后续行为,导致江歌死亡结果的提前发生。


因此,陈世峰的后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陈世峰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控方的反击:辩护意见全无依据


辩护方陈述的事实有几个关键点,检察方一一回应:


1、行凶所用的刀是刘鑫从房中递给江歌的。


对此,检方展示了一样的水果刀,普通的百元商店(6、7块钱人民币)就可以买到。


案发当天上午,陈世峰曾借过学校的实验室钥匙,刀曾放在实验室中,而陈世峰所在研究室的导师称:自己曾经买过这种刀,但没有拆开包装。


结合今日的庭审,刘鑫否认了水果刀来自江歌房中的说法。如果检方的上述意见能被法庭采信,陈世峰关于刀具是由“刘鑫递给江歌”的说法将无法成立,而起携带凶器杀人的故意则很明显。


2、陈世峰是在抢刀过程中误杀江歌


对此,检方申请了东京大学法医学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延濑博先生出庭作证。其认为,陈的辩护律师支出江歌曾持刀刺江歌,并造成陈世峰右眼受伤。


延濑博一针见血:陈右眼的伤痕是久远的旧伤,与本案无关。


针对陈世峰杀人为误伤的辩护意见,检方则认为陈世峰出门时即带了换洗衣服,且在案发地埋伏了一段时间,显然是有预谋地做了准备。


当然,辩护律师辩解说陈当天是要将衣服拿到干洗店清洗,还提供了当天陈用手机搜索干洗店的证据。


 四  

结论:陈世峰难逃故意杀人


从以上分析可知,陈世峰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虽然精彩,但要获得法院采信仍需要进一步举证。反观检察方的举证,客观证据较多,加之刘鑫的供词,其意见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就目前来看,陈世峰难逃故意杀人罪。


 五  

再说几句


1、本案的卷宗尚未公布,以下的案情分析仅仅是基于新闻报道的相关事实与猜测。最终真相如何,尚待法院查明。


2、法院查明的事实未必就是真相,但很遗憾,那是人类目前为止寻求真相最合理的方式。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法院的裁判应受尊重。


3、法院的裁判应受尊重、舆论不应干预司法,并不意味着民众不能对法律事件发表观点,仅要求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法官不应该受舆论影响而作出判决。舆论干预司法是个贬义词,我们不妨用中性的“对法律事件发表观点”来形容涉及江歌案的言论。对公共事件发表观点,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意。


4、本案如最终认定故意杀人罪,最应该谴责的人是陈世峰。很多人说刘鑫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笔者认为,所有的责任都应建立在事实之上。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本案的许多证据都是传闻证据。


5、江歌是个讲义气的女中豪杰,愿她在天堂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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