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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

 老樟xy67896789 2017-12-14
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
2017年11月23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杜睿哲 曾庆辉 

  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对策建议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专门委员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作内容的专业性;二是工作程序的规范性;三是工作联系的广泛性;四是工作性质的权威性。目前,如何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组织制度,如何优化其组成人员结构,如何增强其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实践来看,既需要我们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积极探索,加强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完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尽量从法律上、制度上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组织制度加以明确。法律应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数量以及职责范围、议事程序、履职的主要方式等作出细化规范。首先,应在地方组织法中增设专章,对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前提条件、设置的原则、专门委员会的类型等加以统一详细的规定。同时,建议明确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及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并明确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其次,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建议各地人大加强专门委员会制度规范,对于专门委员会制定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专门委员会的名称、职权;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产生方式、必备条件、权利义务、奖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具体事项;工作形式等。

  健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第一,应规范专门委员会设置原则并统一专门委员会名称。对每一类型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及运作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细化规范,从而实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第二,应适当改进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类别,有针对性地增设专职化、专业化的专门委员会。第三,应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种类与工作人员编制。

  明确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应明确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职权界限。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虽然职权有较多交叉之处,但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设置主体层级不同,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提出议案、审查议案的权力不同,因此需要加以明确界定,以便于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

  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一是要着力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为保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应保证组成人员一半以上能够任满两届。适当增加中、青年委员人数,使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更为合理,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结构。二是要着力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促进专门委员会专业化。由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经常性的特点,组成人员对本委员会专业的熟悉程度也就成为优化结构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决定组成人员人选时,应更加注重其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要更多地吸收那些年富力强的专家学者作为专门委员会成员,以保证绝大部分委员都能够精通本委员会的工作业务,这样委员工作起来也得心应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三是要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比例。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兼职的委员太多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比例。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条例,细化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并保证实施。四是要重视专门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实践活动、组织保障、制度化建设等,提高专门委员会干部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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