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农产品计算抵扣(试点企业除外)
2.不动产进项抵扣
3.不得抵扣转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抵扣进项: 可以抵扣的进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I+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购入材料等要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否则按收入比例划分可以抵扣部分。 【提示2】专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共用的,可以抵扣全部进项。 【提示3】如购入时确定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不作进项处理直接计入成本,购入时不能确定用途则确认进项,等用途改变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提示2】自然灾害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抵扣。 【提示3】在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资产损失处理。资产净损失=损失资产成本+转出进项税-赔偿补偿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提示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有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不得抵扣进项。 【提示2】住宿服务,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三)进项转出的计算 1.购入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税额17万。30%用于生产免税产品。 可以抵扣进项=17×70%=11.9 2.购入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税额17万。该材料同时用于生产免税和应税药品,且无法准确划分用量。已知当月免税药品销售额200万,应税药品含税销售额117万。 可以抵扣进项=17×100/300=5.67 应纳税额=117/1.17×17%-5.67=11.33 3.购入一套中央空调设备,职工食堂和车间共用,其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税额17万,安装费价款10万,税额1.1万。 可以抵扣进项=17+1.1=18.1万 4.购入一套三层办公楼,一层作为职工食堂、二三层为办公区域。其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税额110万。 可以抵扣进项110万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5.由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企业库存一批外购服装被盗,成本金额为110万(含运费10万元)。 进项转出=100×17%+10×11%=18.10 6.由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企业库存一批外购免税玉米被盗,成本金额为110万(含运费10万元)。
进项转出=100/87%×13%+10×11%=16.04 【提示】烟丝不是免税农产品,烟叶是。 7.企业以前年度购入车间生产用的锅炉,目前改变用途用于职工浴室。已知其购入原值100万,进项税额17万已做进项抵扣,累计折旧金额为40万。 进项转出=(100-40)×17%=10.20 【提示】已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净值为依据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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