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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cz6688 2017-12-16
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

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

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

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

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

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

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风险。

与成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相比,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私募公司一般缺乏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或者备用金风险缓冲等,所以一旦出现纰漏,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问题将很难解决。

混合型私募基金,也可称为共同基金,即投资标的即包含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包括债券基金等。同时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的差异,混合型私募基金又可以划分成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

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它的投资标的主要是以海外资产为主,根据其流动性及风险性等特点,又可以将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债券基金、共同基金类和低流动性、高风险性的海外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类等。

货币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商品等,包括存款、国债及回购等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商品。

指数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特定指数的基金,常用的指数包括沪深300指数、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日经225指数等,该基金采取购买某指数的全部或部分成分股来完成投资,其收益跟随指数变化而变化。

新三板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新三板股权的基金,即可以是未挂牌的新三板股权,也可以是已挂牌新三板公司的定向增发,其投资风险偏低,有一定的套利空间。

期货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期货的基金,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既可以做套期保值,也可以以小博大,即如果预测精准,短期能够实现高投资回报,但预测失败,也将承受巨大损失。

管理期货目前现状:

一是规模情况,目前在私募排排网有展示的产品是262只,其中2012年成立的有2只,2013年7只,2014年47只,2015年成立的有176只,2016年前两个月成立的产品有30只。这些产品类型包括信托、期货专募、自助发行。2014年底这个数字才仅仅为124亿,目前期货市场规模在4100亿左右。

第二,期货私募团队比较简单,期货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数是交易型的专业人才,团队规模不大,特别是一些私募管理人,人员数量比较少,架构不是很完善,单打独斗的情况比较多。

第三,国内量化交易仍然处在一个初期发展阶段,主要是以本土团队为主,但是近几年我们看到很多海外非常优秀的人才团队也是快速地回到了国内的市场。投资策略比较单一,投资性也比较高。

第四,步伐缓慢,除了单一原因,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工具缺乏,所谓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在呼声很高的是指数7000长期缺位。

第五,不管是期货公司和相关服务中介,力度还是有待提高。

期权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期权的基金,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投资标的的权利来实现投资目的。


立足组织形式,我国现在的私募基金大体上有6种组织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虚拟式私募基金以及组合式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归根结底就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代理投资范畴。契约型私募基金由基金经理(即基金公司)与代表获益人权益的信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获益凭据来募集基金,由经理人按照信托契约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获益凭证,投资者者购买后变成基金获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

契约型基金没有基金规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是通过信托契约来约束。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1、募集规模大,范围广。以公司型或者合伙型设立的私募基金为例,合格投资者上限人数仅为50人,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可以达到200人。因此,与其他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低成本运作,专业化管理。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公司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并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

3、决议计划执行效率高。在契约框架下,当投资者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基金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执行效率高。

4、免于双重赋税。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交纳所得税即可。

5、退出机制方便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方便灵活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的需求。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能够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往往面临冗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较,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资金的安全性最高。

在契约框架下,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而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制度上没有设立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地是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因此管理人具有潜在的携款潜逃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缺点:

由于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相对落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双方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缺陷。

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加强信息披露等,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改造私募基金组织体系,因此收效甚微。

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基金好像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以发行股份的方法募集资金。

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通过对这三大机构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能够最大程度地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投资者以“购买基金公司股份”的方法认购基金,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管理权、决策权、利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权益。

同一般公司相比,公司型私募基金既有相同又有不同:虽然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设立程序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无异,且其法人结构也和一般的公司一致,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但是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结构却和一般的公司大不相同:

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不设经营管理组织,而是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外部专业团队管理运营,公司由此转化成为基金;

其次,公司的资金也委托专业的保管人保管,便于资金进出的监控。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1、规范化管理,确保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型私募基金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通过对这三大机构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能够最大程度地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因此管理规范的特点比较明显。

投资人的资金投资直接构成公司的股本,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资产为投资人(即股东)所有,股东选举出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决定是由发起人本身或其相关组织机构,还是挑选其它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而监事会能够较好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董事会进行监管。

股东作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比如参加股东大会,监督资金的投资去向和投资效果,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决策都需经投票通过,股东享有基金的股息分红以及清盘时的本金支付等,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基金管理人自身的道德风险,确保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资产雄厚,运作压力小。
公司型私募基金本身具有法人资格,按照股份公司的章程和经营模式来运营,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型私募基金既可通过增资扩股,也可通过常规途径、在允许范围内向银行融资来扩大基金规模,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此外,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管理运营团队一般都是高薪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外来团队,属于委托代理机制,且并不主张管理运营者参股。因此运营者在运作中压力相对来说较小,不必像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那样瞻前顾后,时时担心资本受损,反而更易放开手脚,获得更大的运作空间。

3、投资稳健,利于长期投资。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稳健,决策缜密。

管理运营团队下设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带领自己的投资团队进行项目挖掘、行业调研,经过层层筛选、投资指标报告评价、企业实地考察等基础性工作,将报告提交给基金管理运营团队,基金管理运营团队经过仔细核实、考察,形成投资建议书,最后呈报给董事会进行投资决议。

这种层层把关、逐级上报的决策制度,确保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有利于长期投资。
此外,在基金运营上,公司型私募基金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接受工商等监管部门的各种审核检验,其投资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较高。除去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经营,既有利于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获取稳定收益,客观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劣势: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最大缺点在于双重赋税:公司既要以公司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股东又要以个人的名义交纳分红带来的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发展:
公司型私募基金具有稳健、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策略和灵活的分配机制,在当前和未来都将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投资力量。公司型私募基金对于减少市场波动,打击投机、倡导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享有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利益。

另外,与传统的委托理财相比,公司型基金的优势是相当明显的。目前许多券商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周期较短,资金运作限制很多。而公司型私募基金大多为长线资金,经股东大会讨论还可随时进行调整,机制十分灵活,可有效地化解资金流动的风险,能更大程度上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的运作优势,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信托型私募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由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优点:

1、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进行保管,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在需要使用资金时向第三方保管银行进行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能够有效防范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

而且信托财产是只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运营成本较低,避免双重赋税。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一般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作为做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且其自身不构成纳税实体。因此,从运营成本角度来看,信托型私募基金不需要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企业,因此实际运营成本大大降低;此外,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由受益人直接缴纳,避免双重赋税,有效地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3、日趋完善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信任法》、《信任公司管理办法》和《信任公司集合资金信任方案管理办法》等,为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4、日趋规范的业务操作。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的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必须由银行负责保管,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托合同上面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受托管理,且各项活动必须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缺点: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托型私募基金正逐步朝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方向发展。有些信托型私募基金为了吸引投资者,常常会采取抵押、质押、担保等多重措施,用高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因为操作不规范往往风险较大。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及评估。

信托型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在目前的制度构架下,信托型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运作体系、风险监控和健全的法律环境。

鉴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工具,因此目前的信托型私募基金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特别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投资人认购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组成,普通合伙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一只私募基金。

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负责投资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管理,仅仅投资资本并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所出资本之外的亏损,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优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并放宽投资范围,方便灵活;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划分清晰、简单、高效,既能激励普通合伙人的工作效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3、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来约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书条款可以设计得非常周密、详尽,可以进一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缺点: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方便灵活,但目前政府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存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在实际运作中猫腻重生,有些有限合伙型基金以“自融”(自己的项目、自己融资、自己担保)为名,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虚构项目或者夸大项目、虚构抵押物、挪用资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海外私募证券基金主要的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文指出,“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其机制灵活备受宠爱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尽管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甚晚,但发展却极为迅速,尤其是在房地产投融资的应用。

虚拟式私募基金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

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组合式私募基金

为了发挥上述各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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