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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与适用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7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与适用
安颖 辽宁省锦州市检察院

时间:2014-03-10 17:19:00作者:安颖新闻来源:正义网



 

  证据是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材料依据。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一切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本文试从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比较中,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证据的适用问题。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二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规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因此,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除了具备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同时还具有可以被推定的认可性。而刑事诉讼证据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唯一性。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活动。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实,必须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刑事诉讼中要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都依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更不能认定罪与非罪。正是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唯一性。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实践工作中,民事抗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下列三种情况不宜抗诉:一是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三种情形检察机关不应作出抗诉决定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履行举证行为,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书证、物证是证据之魂。审查申诉案件要一切围绕证据,一切依靠证据,以证据找抗点,以证据支持抗点,以证据说明抗点。证据审查要围绕预定抗点或申诉理由进行,不同的抗点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审查原有证据,也就是原审判卷宗里的证据,看原审定案的依据是否充分,证据的采信是否恰当,证据间的逻辑矛盾是否合理排除。针对新证据的审查,看其对预定的抗点是否有支持作用,然后再审查它的客观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符合申诉人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调查取证行为,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要有一个边界划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必须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来展开。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包括一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是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或未认真调查收集的;三是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反诉讼程序的;四是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非法证据的;五是原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六是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同时,关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一是询问。由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二是查询。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三是鉴定、勘验。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四、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适用所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证据的本质特征上是一致的,但在证明力的适用上是有差异的。前者除了证据适用的基本要求以外,它具有证据的优势证明力原则,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合理地进行推理和推定;而后者则不仅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应该具备证据的唯一绝对和合理排除性,并同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此,民事诉讼证据在民行检察监督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从而依法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一是坚持民事诉讼证据的全面审查原则,不仅要审查涉及到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内容,而且还应注重认真审查证据来源、证据获取、证据提供、证据举证和质证的程序合法性。民事诉讼当事人往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实际参与人,切身感知的案件情况也比较多,同时也最了解案件事实过程的基本情况。审查证据应当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审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从证据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审查,着重查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所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解除的实际过程,有无矛盾点或者可疑之处,是否合情合理。应当审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是否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如果存在矛盾,应查明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决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 

  二是不但要注重审查提出抗诉案件的证据证明力,还应当注意审查支撑民事检察建议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相关证据的层次性和合法性。审查评断证据是收集和提交证据的延续,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对于申诉案件的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至关重要。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包括证据可靠性的审查和证据证明价值评断,要从单一证据入手,而后考查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 

  三是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取证要突出重点,注重调取民事案件一些直接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应特别注意要遵守法律的法定限制,注意根据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所应了解的必要证据信息。同时,行使调查权主要应了解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特定证据证明信息,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奠定事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不应超出为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需要了解情况的具体范围,更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而且,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应尊重并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问题,更要注意依法行使,严格遵守规则规定。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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