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时间:2013年02月21日 | 作者:屠永军律师 | 关键词:证据规则 | 浏览:1243 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原告方提供的租房协议及所在务工公司出具的证明在本案中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有多大的证明力?关于第一点,结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看 (原创) 陈某2010年07月的某天,被他人驾驶的汽车撞伤。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等责任保险。陈某伤愈后,由于该车辆使用人(侵权人)及该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未对陈某进行有效赔偿,故陈某在出院后,到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7级伤残。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强制险条例》等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陈某系农村户口,其提供的在城镇居住的证明(租房协议)及所在的建筑施工公司为其开出的工作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原告陈某在城镇工作并居住的事实。原告方认为该两项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原告陈某在城镇工作并居住的事实。被告方则认为如果原告方真的在城镇务工应该有劳动合同,并根据社会保险法应该有缴纳的社保证明,而原告方未能提供,如果原告方在城镇居住则根据某某暂住管理制度应当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而原告方也未能提供,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该两项“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陈某在城镇居住并工作的事实。 一审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该两份证据认定了陈某在城镇居住并工作的事实,并依此作出了的判决。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维持原判结束了此案。 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原告方提供的租房协议及所在务工公司出具的证明在本案中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有多大的证明力?关于第一点,结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看,应该说该两份“证据“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换言之,这两份证据只要具备该“三性“就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客观性也称真实性,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学界及实务界的一般标准是“法律上的真实”而非客观上的真实即只要该证据不违反一般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它是不真实的以外,一般都推定为真实的。关联性是指该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本身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合法性是指该证据的来源、取得、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推定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当然该“合法性“也是推定的即如果证据在形式上不违反规定及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取得违法,则应当推定为某份证据具有合法性。通过分析,我们看出前面原告陈某提供的两项证据(租房协议及务工证明)具有这“三性“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对于该案而言也就是证据了。 当然,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提出的理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非常符合情理的。法官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的两份证据显然要比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口头理由”更具有说服力、可信性及真实性。而无论一审还是二审的法官的内心都同样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的,但这两份证据一不违反一般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经验,二被告方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违“三性”的情形。因此,法官在内心会产生这样一个想法;相信原告方提供的两份证据总比相信被告的“空口无凭“更符合理性。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一审法官,还是二审法官都运用了民事诉讼规则第73条的“优势证据规则”,所谓优势证据规则也称高度概然性规则或盖然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原被告双方都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要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断(能)力来平衡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确定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采用证据判定案件事实。根据该“规则”,法官在平衡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决定采纳哪一方的证据时,将会面对“不得不采纳的情形”比如,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或称可信度为49.9%,另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或称可信度为50.1%,那么无论如何法官都要采用该可信度为50.1%的证据,而不应采用可信度为49.9%的证据材料。优势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是“相信可信度为50.1%的证据总比相信可信度为49.9%的证据更符合社会一般大众的理性,其真实性也更大些,错判的可能性较之采用49.9%的证据的可能性又小些。因此,优势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据采用与否、证明力大小的认定、防止法官主观臆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过去,法官采用哪个证据与否完全凭其主观态度,随意性很大,也为法官的主观臆断提供了发挥的空间。而优势证据规则的出现很好的克服了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据采用与否随意性较大的弊端。依优势证据规则,法官要以一个一般理性人对待证据,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采纳证据。在各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官就要以一般理性人的思维能力、逻辑能力来判定哪些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可信度。这也是”优势证据规则“的精髓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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