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搞了这么久的民商事案件,我发现很多时候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胜败,毕竟多数情况下我们会调解,站在双方的位置上进行权衡利弊。 不过最近一个关于男子当庭吞下证据,然后被法院罚款5万的信息给惊到了。说句实话,我还是很早之前听说有过这样的事情。而且那个时候的庭审也不像如今现在这样全程录音录像,提前还会有电子证据留存什么的。不过不管是什么时候,能够做出这样的举动,实在是一件非常让人无语的事情。而这也让我体会了一把什么叫真正的败诉。通常意义上来说,很多民事纠纷,证据高度盖然性。也就是很少有什么所谓的铁证如山这样的案件,一方面确实也是大家的法律素养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在事前其实很少有计划到要走诉讼的程序。可当庭审理的时候,你把人家出示的证据给吞了。这个真的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法官除了采用司惩的手段维护法院的权威之外。回到这个案子本身来说,因为你的故意行为,将会导致直接支持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他用来证明诉求的证据被你当庭毁了,这就让法官无法审查其内容了,这自然就变成了原告怎么说的就怎么是呗。毕竟你如果不是这样的,那你毁掉它做什么呢?我记得有人说,当你遇到一个事情,开始朝着坏的方面发展的时候,它永远比你想象的结果要坏得更多。而其实吞吃证据这样的事情,真的是傻得不能太可爱了。法官处理事情确实依靠证据,但是证据从来也没有说必须要存在才能够证明人家的主张。这其中其实还有一个以前我一直没有想明白的事情,就是为什么有些原告什么也不提交,反而是让被告来举证。这就是因为有些东西天然的就应该存在于被告的手里,而想要证明很多不是那样的情况就需要拿出来。地位和信息的天然优势,确实很多时候是优势,但也有时候就变成了束缚自己的存在。而这也是我近年来接触到的,最明显的败诉的案例了。由于被告自己的愚蠢行为导致原告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并且除了这个,还要接受法律另外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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