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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非法买卖进项(虚开专用发票)等同于非法买卖专用发票?

 刘刘4615 2017-12-17
2017-12-16   赵清海   增值税公子
  



一、一般情况下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1)没有虚开的情况下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设A、B公司不虚开的情况下的应纳税额为Ya、Yb,销项税额分别为:Xa、Xb;进项税额分别为Ja、Jb;则,A、B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Ya=Xa-Ja;

Yb=Xb-Jb;

故而,A、B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之和Ya+Yb正好等于(Xa-Ja)+(Xb-Jb);

(2)一般情况下的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设虚开的税额为X元,即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X元的专用发票,B公司予以了抵扣,我们将虚开后A、B公司应纳税额的值分别叫做Ya虚,Yb虚。

    Ya虚=(Xa+X)-Ja ;因为A公司得对为他人虚开的发票申报销项税额,故而虚开的销项变为了(Xa+X)。

        Yb虚= Xb-(Jb +X);因为A公司为B虚开税额X元的专用发票,故而A公司虚开的这个销项就是B公司虚抵的进项,故而,B公司的进项税额变为(Jb +X)。

故而,A、B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之和Ya虚+Yb虚也正好等于(Xa-Ja)+(Xb-Jb)。

我们可以看出,虚开之后,A公司增加了的应纳税额为虚开的税额,而B公司减少的应纳税额也是虚开的税额。

故而:

B公司减少的应纳税额为确定的,我们只需要确定A公司实际多缴纳了多少税款就可以了。

假设开票方实际缴纳了W元的税款,在不虚开的情况下,开票方只需要缴纳:(W-X)的税款。

比如:虚开税额为170万元的税款,如果开票方缴纳了160万元的税款,在不虚开的情况下,开票方的应纳税额为-10万元(不虚开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会比虚开减少170万元,应纳税额也减少170万元),根本不需要缴纳税款,故而160万元是实际多缴纳的税款,应当从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实际上开票方的应纳税额-10万元(即留抵税额)将来可以抵扣;

比如:虚开税额为170万元的税款,如果开票方缴纳了200万元的税款,在不虚开的情况下,开票方应纳税为30万元(不虚开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会比虚开减少170万元,应纳税额也减少170万元),故而170万元是实际多缴纳的税款,应当从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金额予以扣除。

故而,为他人虚开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票货分离、走逃或欠税,国家增值税税款根本不可能流失,该部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是什么?

(一)票源地虚开与非票源地虚开的区别

(二)虚开的本质是什么?

譬如:

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170万元的专用发票,收取了30万元的开票费,那么:

1.  A公司以增加了170万元的销项的代价,获取了30万元的开票费;B公司以30万元的代价,买了170万元税额的进项发票。

2.  A公司以承担170万元对国家的义务的代价,让B公司获得从国家退还170万元的税款的权利。

我们知道,A公司开给B公司的专用发票,该笔发票,其上面的税额,既是A公司的销项税额,同时也是B公司的进项。

换句话说:A公司卖给B公司的自己的销项(相对于B公司是进项),B公司买A公司的是进项(对A公司来说是销项)。从本质来说:

为他人虚开,出卖的是销项税额(以成为受票方的进项税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购买的是进项税额(是开票方的销项税额)。

倘若将出卖销项税额作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那么所有的为他人虚开都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有的让他人为自己专用发票都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三、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底是什么?

在手工开票费时代,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具有抵扣功能是非常容易的,那个时候还是手写的发票。只要搞到发票,就可能开出发票并用以抵扣。

故而,那个时候,很多人为了搞国家税款,非法买卖、伪造、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么做是为什么呢?

因为,搞到了这些发票后,自己就在上面手工开具后,用以抵扣;当时的为自己虚开,还包括:自己搞到发票后,给自己虚开发票用以抵扣。

然后,实施金税工程、税控机开具发票后,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了(除了之前黄金票的套票,不过已经被汉字防伪搞定)。

故而,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这些罪名的犯罪对象是指空白发票,当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里可以指伪造含有金额的海关缴款书、完税凭证。但是,任何情况下,只要买卖的对象针对的是上面的可抵扣税额,均系虚开的本质,而并非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

如果将出售销项和购买进项作为非法买卖发票处理,则犯罪分子幸甚?可是进项销项能够等同于发票吗?显然不能,社会危害和买买发票根本不是一个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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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清海

编辑:刘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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