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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办理一般治安案件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8


(2008-09-11 14:15:31)


    通过审阅办案单位办理的治安案件,发现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结合省厅执法质量考核标准,就如何办理一般治安案件,谈点个人看法。

一﹑实体部分(或案件事实部分)

一般治安案件,在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走访在场人,现场勘查,初步了解事件的真伪,是否确认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是否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这些情况对办案人员有比较直观的印象。若构不成治安案件,就不予立案。这里需要思考的是立哪一类案件?应如何查证?比如:

(一)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首先应查明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查处这类案件,一定要把行为人用何种物品,击中受害人某部位这一基本事实弄清楚,否则,就会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如这样一个案件,双方因为邻里关系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客观上打架时只有受害人方两人,行为人方两人,共四人,受害人是轻微伤,也就是说在场人只有四人,调查本案的事实基础是双方的陈述﹑法医鉴定,围绕这两项去开展工作。其结果是,该案在报领导审批时,笔录竟有二十余份,重点查打架结束后双方当时互相争吵﹑评理的过程。就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本身而言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说重点未把握好。再者,对这类案件,原因要查清,它影响对该案的处理结果。甲是行为人,乙是受害人,根据原因情节,责任若在甲,处理可能就是拘留,责任若在乙,可能就是罚款或警告

(二)        违反爆炸﹑剧毒等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非法携带匕首﹑非法持有假币﹑淫秽物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等类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证据的一种。现场笔录是公安人员依法对所发生的事件或案件的人或物品﹑场所进行检查,用笔录形式予以固定事件或案件所涉及的人身或物品﹑场所及当时情况。现场笔录是证据之一,在以前很多案件中因没有使用而使案件显得证据单薄。比如查处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案件,如果使用现场笔录,在什么状态﹑经检查该人骑什么牌的车,有什么特征,把现场情况如实记录附卷,让当事人本人﹑办案人员﹑见证人签名,有条件的可以拍照。这样就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

(三)        侵犯财产类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偷窃﹑骗取﹑抢夺﹑哄抢和敲诈勒索等行为,另一类是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都是行为人是非法的,故意的。查处这类案件一定要把来龙去脉查清,关键是这类案件的涉案价值。由于价值的多少,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怎样确定价值呢,规范的做法是由办案单位出具委托书,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评估。但所有案件都做评估也不切合实际。除评估方法外,还可以到交易所做些价值的确认,如自行车﹑生姜交易所等,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出现。对于偷电的案件,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进行查处。

(四)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用各种手段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医疗﹑科研﹑教学﹑机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行为人出于故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一定要紧扣“依法”,即依照法律规定,体现合法执行公务,否则就不予立案。20004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如:1﹑代征﹑代缴纳税款;2﹑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征兵工作;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这类案件也应按照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进行查处。对于其它类案件的查处,一定要做到定性准确,围绕性质开展调查工作,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程序部分

(一)        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治安案件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代﹑自首,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表示接受并予审查的法律活动。立案则是在受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所登记的案情的分析,确定案件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应处以治安处罚的行为,是否属受案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等。立案是开展调查的前提,不要把不该立案的而立案查处。

(二)        传唤。立案后,要进行传唤,开展调查工作。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说明传唤的理由﹑地点和时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除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可适用口头传唤以外,必须一律使用《传唤证》,由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签发。对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对经传唤﹑讯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如需要再次讯问查证,应当重新履行传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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