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理论研究 【摘要】: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在引言中,笔者提出由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以及行为人能力的有限与资源的缺乏等诸多原因可能导致义务冲突情境的发生,这些客观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对正文部分所述基本问题的深入讨论。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总共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义务冲突概述。该部分首先在论证义务冲突现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即当行为人身负数个互不相容的义务之时选择履行了法律义务或重大的道德义务,从而造成刑法保护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其次,论述了义务冲突之所以发生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以及行为人能力的有限与资源的缺乏等诸多原因所致。再次,又论述了义务冲突存在的各种形式。 第二部分论述了义务冲突的成立条件。某行为可以被归为义务冲突行为而排除其犯罪性则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行为人同时身负数个义务,(2)数个义务互不相容,(3)义务冲突情境的发生不可归咎于行为人,(4)造成了刑法保护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或威胁的事实,(5)行为人作出了正确选择。在行为人同时身负数个义务这一条件中,笔者在将义务冲突的来源划分为被履行的义务与被侵害的义务两类的基础上重点对刑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刑事义务可以成为两类义务的来源,而重大道德义务只能成为具有出罪功能的被履行义务的来源而不能成为具有入罪功能的被侵害的义务的来源。同时,笔者又从正面认定与反面排除两个层面对重大道德义务的范畴这一难点进行了界定。 第三部分论述了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与正当性根据。关于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因其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令行为存在着诸多区别而应当被归置为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之一。既然义务冲突为超法规正当化行为之一,那么就有必要对其正当性依据予以阐释。关于其正当性根据,笔者在论证赞同违法阻却说这一大陆法系通说的基础之上,鉴于我国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的诸多差异进一步剖析了中国语境下义务冲突的正当性根据。 第四部分论述了义务冲突情境下的选择,分别包括正确选择与非正确选择。首先,关于义务冲突情境下的正确选择,笔者重点论述了义务价值大小的具体判断,从总体上可以法定刑的轻重判断义务价值的大小,但由于此判断方法的种种缺陷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方能得出义务价值大小的合理判断。另外,正确的选择同时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即具有正当性的目的。其次,非正确的选择包括错误选择和不选择两种情形,通过论述对这两种情形的定罪量刑提出了建议。 在结语部分,笔者在综合全文的基础之上对义务冲突的成立条件、正当性根据等重点、难点、创新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提炼。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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