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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20


  行政法与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律,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各自适用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两者在许多方面上存在交叉、借鉴和相互依据的现象,尤其是对我国,由于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对两者关联性及相互影响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法和刑法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主要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滥用行政权的现象,避免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法律条规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处罚。其中,行政行为主要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事件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学,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特殊属性,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当其他法律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刑法保护,再加上刑法的制裁手段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成为了其他法律的重要保障,而且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要借助于刑法的进行相关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法定原则。

  二、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关联的定义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主要指的是行政法与刑法在具体对象以及处理程序方面存在的交叉、借鉴、冲突和衔接等关系集合。依靠行政法与刑法在责任、行为及惩罚方面进行区分,其中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的交集以及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所引发的交叉,冲突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以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程序处理上出现的矛盾或排斥状态。上述几种状态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关联的特征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主要有广泛存在性、相互转化、互为前提这三个特征。

  1.关联广泛存在。行政法所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相比较为广泛,所以其和刑法所产生的交叉领域比其他法律与刑法的交叉领域更为广泛。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防、税收、外交等领域及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医疗、劳动、工商等基本权益领域。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的保障法,用于处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因日常生活中只要涉嫌犯罪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刑法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综合两者,行政法和刑法的关联广泛存在。

  2.关联相互转化。行政法和刑法由于在调整对象及调整内容的广泛,因此许多行为有可能从行政违法行为转成刑事犯罪行为。这种相互转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便是行政法所适用的范围的变化导致了行政法和刑法间关联性的变化。举例来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很多新型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最初被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但200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就明确增加了关于计算机的犯罪行为,这样就使两者产生了关联。另一个转化表现为违法行为的转化,例如有的刑事犯罪在后期的刑法修订案中被废除,只能依靠行政法进行调整和管制,这样变化也导致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产生了变化。

  ()关联互为前提

  行政法与刑法关联互为前提是指,处理行政和刑事法律行为问题的时候,行政诉讼所产生的结果可能是刑事诉讼的审判前提和依据,或者刑事诉讼所产生的结果是行政诉讼的审判前提和依据。这种互为前提的特征是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通常被作为附带诉讼,与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一起解决。由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互为前提和依据的问题,所以针对同一案件,两者不能同时处理,必须等到一个诉讼结束,才能进行另一个诉讼。

  三、行政法对刑法的影响

  行政法和刑法在适用领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因此行政法规范就会对刑法规范中的内容起到重要作用。主要通过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体现。

  ()行政法对定罪的影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是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社会行为只有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时候,才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作为基本条件。例如,《刑法》中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行政法规。因此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应先根据行政法规明确该行为是否违法,在确定后才能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定罪,否则无法进行定罪。刑法的基本特征中罪刑法定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解释便是只有刑法中明确列明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这是实质法治的表现,因此许多行为的确定就要依靠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和细则。鉴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不同,所以存在此罪和彼罪的区别,而行政法能够用于明确违法行为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

  ()行政法对量刑的影响

  量刑主要是针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裁量,主要依据有犯罪事实、犯罪实质、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根据的对犯罪分子处于不同程度的刑罚。根据量刑情节的不同可以对其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等。例如行政法律条文中会对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规定,作为刑罚依据,根据条文量刑。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不是以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作为目标,是希望通过刑罚达到教育或威慑的目的。因此要保障刑法的威严性,让公民明确了解刑罚力度之大,产生惧怕心理而减少犯罪行为,对于已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的作用是让其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敢再犯罪或者不想再犯罪,避免接受刑罚处罚。行政处罚与刑罚间的交叉现象会导致产生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情况出现。例如,有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即使行为人违反了刑法,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行政法对司法证明的影响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就是疑罪从无,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所以证据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行政法正是证据的依据。举例来说,《刑法》第214 条所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指明知,对于明知的解释,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这种证明方式就是通过行政法规进行司法证明,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自身行为已经违法,那么只要该行为人再次进行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在主观上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是主观故意。

  四、刑法对行政法的影响

  刑法是制裁性法律,对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文给予认可、保障和制裁,尤其是当法律条文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制裁规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刑法作为制裁性法律起到保障的作用。刑法对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主要是由于行政法和刑法的特征所决定的。

  ()保障作用的依据

  刑法对行政法起到保障作用主要是依据刑罚的严厉性。社会生活中,存在多重社会规范,其中包含道德和法律这两层次的规范,其中道德作为第一层次的规范,法律作为第二层次的规范。如果行为人遵守了第一层次的规范即道德,那么就无需第二层次的规范进行约束。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了第二层次规范,那么就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各种法律规范中对于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其中刑罚最为严厉,涉及方面最为广泛,处于中心地位。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通过刑罚可以看出刑法运用的严厉性,对于人身自由、财产、生命的剥夺使其惩罚机制令人震慑。因此,行政法等其它法律的强度与刑法相比,要逊色的多。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行为都能成为刑法的规制范围,只有部门法尚不能处理的,才会将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部门法处理效果不佳时才会交由刑法进行处理。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靠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而刑罚则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行政行为通常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在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是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防止或者教育行政相对人,因此惩罚程度较轻,以教育为主。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进行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超出行政法所使用的范围的时候就用动用刑法进行制裁,通过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来防止行为人再次违反法律。换句话说,一旦行政法无法震慑行为人行为的时候,就要运用刑法来进行惩治,刑法是行政法的保障。

  ()保障作用的体现

  刑罚是由刑法所决定的,通常刑法是作为补充性的惩处形式存在的。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多采用缓和的、包容性的处罚方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刑罚,尤其是刑罚中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等刑罚是不得已才采用的手段。刑罚是刑法的制裁手段,被认为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刑法利用刑罚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对于已经犯罪的行为人进行惩罚达到制裁犯罪及有效防范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手段对未发生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预防,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法通常作用是矫正,即行政相对人出现违法行为是主要对其进行警示而不是惩罚,以教育为主,相对的刑罚主要作用是惩罚,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或公民造成危害,以惩罚为主。

  鉴于刑法的强制性特征,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调整的末端,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整时才会运用。通常行政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整被称为第一次调整,刑法为第二次调整。刑法之所以被称为第二次调整,是由刑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刑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主要是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采用行政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就能实现阻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只有当违法行为不受一般法律制裁,严重影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国家才会启动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司法资源,可以对司法资源进行最佳配置。行政法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需要借助更为有力的刑法作为其后盾,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五、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作用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作用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刑法中某些罪的构成需要以行政法规范为必要要素,也就是说,某种行为能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要看其是否构成了对行政法的违反。因此,行政法对刑法罪名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行政法规范是刑法犯罪构成中补充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

  第二,行政命令在刑法犯罪构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些相对人做出的有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命令,而在刑法体系中,除了行政法规范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之外,行政命令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第三,某些犯罪的消极构成要件以行政许可或履行行政义务为基础,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些行政许可或者履行某种行政义务对社会稳定等起着重要作用,而针对这些内容,一旦行政相对人不按照要求履行,可能构成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进而进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成为某些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由于刑法与行政法的特殊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就有可能与刑法调整的对象存在一定的重合,如此一来,刑法规范直接来源于行政法规范也就非常常见,这样,行政法的相关解释就有可能同样适用于刑法,进而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者是行政法的司法解释成为刑法司法工作的参考因素。在刑法中,关于环境类的犯罪的规定中,这样的现象比较常见,比如珍贵树木珍贵、濒危动物等等概念都必须依靠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因此也是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的表现。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与行政法各自独立,分别成为一个法领域不论是结构、基本原则。评价标准,还是制裁手段或者救济途径,二者各自有自己独特的方式,但是在存异的前提下,交叉、借鉴、依存也成为二者发展过冲中重要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法无法避免来自于刑法的规范效应,而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名确定可能也离不开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在今天,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样的,为了适应这样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规范也必须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作用。刑法对于行政犯的规定,基本属空白罪状,其可罚性往往依赖性取决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范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二者的关系不断复杂化,交叉重合在增多,因此,二者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对应性,但目前彼此之间缺乏联系,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六、结语

  行政法和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法与刑法由于关联所造成的问题,因此探明行政法和刑法的关联性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研究行政法和刑法关联有利于明确刑罚内容,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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