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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一次性补偿怎么计算个税,会计不要弄错了

 绿叶发于春枝 2017-12-20

一、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这里所说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买断工龄”,实质就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财税[2011]157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金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2.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平均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年平均工资3倍÷工作年限(≤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年限

三、内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这里所说的内退主要是指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通过计算“内退收入÷解除合同至退休之间的月份+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以其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内退收入+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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