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但在实务操作中,最简单的实务处理方法: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也是很多税务部门机关的处理方法。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工资个人所得税: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其领取的劳动报酬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绩效、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如有相关证据表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没有证据表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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