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企业创办期间或追加投资时,经常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那么,如果非货币资产有增值的话,是否需要纳税?纳税是否能够进行优惠?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一、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一)企业法人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一)企业法人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二)自然人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何时确认?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六、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有何特殊规定? 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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