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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分析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7-12-22

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实践中存在很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的,但是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扣条件,不能抵扣可是已经抵扣了的情况。以上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就是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包括:

1、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向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了认证抵扣,可是由于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的开票人员操作不当将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了作废处理,而获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能抵扣该作废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实践中常见以下情况:

(1)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将业务招待费用中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进行了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发生的个人出差飞机票、高铁票,手机票和酒店餐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是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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