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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涉及工商工作的条款变化解读

 初心阅读室 2017-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较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许多法律条款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些条款的变化,涉及到了我们工商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我们需要及时加以学习研究。


1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条款:《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以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解读: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工商工作而言,该法条主要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属于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家长不得以小孩不懂事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除非商家同意。在遇到此类消费纠纷调解时,消协不能只站在家长一边而否定与儿童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和消协也要加强对“小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小消费者”作为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让“小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在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主张其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关于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按照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人类型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难以容纳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法人,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与我们工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人就是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此外,还有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也可以在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新的法人制度划分的一大难题就是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法人性质问题。过去,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大多是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并不存在矛盾。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民办学校等民办事业单位的投资人面临这样的选择:一是设立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二是设立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和取回投资。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3
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条解读: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一,我们工商部门需要督促经营者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4
关于知识产权中的地理标志


法律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及其类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总则较通则知识产权的类型有了拓展且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通则中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地理标志,以前我们不少同志认为地理标志就是商标的一种,涵盖在商标之中。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5
关于诉讼时效


 

法律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读: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很多时候两年往往不够用。《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样就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民法总则》在今年10月1日施行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变成了三年,就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扬州市工商局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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