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 关系,是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guān xì,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如:《宣和遗事·前集》:“这箇阴阳,都关系着皇帝一人心术之邪正是也。”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3%E7%B3%BB/4546#viewPageContent 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关系的领域来看,社会关系的涉及面众多,主要的关系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此外,宗教、军事等也是社会关系体现的重要领域。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4%BE%E4%BC%9A%E5%85%B3%E7%B3%BB/6543215?fr=aladdin#ref_[1]_360388 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系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其区别主要有:(1)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为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得到民法的调整,进而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从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出发,以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生活关系,确定其调整与保护的范围。某种民事关系(如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不为民法所调整,即不为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在民法调整范围内形成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民法要求的民事关系或其履行义务时不遵循或不完全遵循民法的要求,并不影响这一关系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因为民法除了有调整的作用外,还有保护的功能。如无效合同关系,仍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原论(第四版)马俊驹、余延满著,第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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